“徐玉玉案”:诈骗致死只是一个量刑情节

“骗死人不偿命”?

  “徐玉玉案”使得全社会集中对电信诈骗进行声讨,随后,涉嫌电信诈骗人员迅速被抓获,并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一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行动。

 

  627日,备受舆论关注的“徐玉玉受诈骗身亡案”在山东临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时,距离徐玉玉离世已经近一年。

  2016819日,刚拿到南京邮电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徐玉玉因申请助学金信息泄露而不幸落入电信诈骗圈套,9900元的学费被骗走。

  意识到被骗的徐玉玉顿时手足无措,跟随父亲到派出所报警后,在回家的路上突然昏厥在父亲的自行车后座上,不治身亡。

  “电信诈骗致死”经媒体曝光后,引发全国各地群众对电信诈骗的一片声讨。

  此案同样引起高层的重视,在公安部督办下,3天后,杜天禹、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吴某某(系未成年人)等犯罪嫌疑人陆续被警方抓获。

  2017627日,这些嫌犯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被指控犯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杜天禹作另案处理。

  

案件细节

  

  为了办好这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案子,检察机关也是铆足了劲头工作。

  据该案的第一公诉人临沂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谭长志介绍,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于今年32日报送临沂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专案组加班加点,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审查侦查卷宗39册,其中通话数据5册,银行交易明细15册,讯问同录、打款录像、高考学生数据等光盘38张,讯问了7名犯罪嫌疑人,复核了关键证人,先后与法医学专家、计算机技术专家、侦查人员座谈5次,形成了450多页22多万字的审查报告。

  今年54日,谭长志带领专案组成员专门来到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经验丰富的福建省检察机关进行交流学习。

  同时,对于证据存在的问题,先后与公安部门召开两次座谈会,及时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汇报三次;对于其中公民信息泄露的问题,派员赶赴济南与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员进行座谈,具体了解杜天禹侵入平台的相关技术。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201511月至20168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通话次数共计2.3万余次,并造成山东省临沂市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死亡。

  该案公诉人、临沂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员李涛介绍说,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台词剧本,租赁诈骗场所,购买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

  被告人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冒充教育局、房产局工作人员拨打一线电话,照本宣读发放助学金、购房补贴的台词剧本,诱骗被害人拨打二线诈骗电话领取款项。

  陈文辉、郑金锋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接听被害人回拨的二线电话,以发放助学金、补贴款为由,诱骗被害人向特定账户汇款、存款。最后,被告人郑金锋、熊超、陈福地负责转移诈骗赃款,并汇入陈文辉、郑金锋的专门存放赃款账户,完成犯罪。

  据了解,由于陈文辉购买的个人信息主要是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目前检察机关已查实认定的被骗考生有20多人。

死因成焦点

  即使这样,徐玉玉到底是不是因为电信诈骗导致的死亡,依然是这个案子最大的争议点。

  在627日上午的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文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诈骗,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辉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谭长志介绍说,检察机关把固定徐玉玉死亡原因的证据作为本案的重点问题处理,加强相关证据的补强,强化分析论证,突出出庭效果。

  办案中,案件承办人仔细审查了徐玉玉住院抢救的病历、与主治医生进行沟通交流、邀请全国知名法医学专家座谈,最终决定向法院申请了两个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机关在法律方面有着专业的知识水平,但是对于本案中的很多医学知识,只有申请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针对徐玉玉的死亡原因作出专业的解释,才能解答公众和辩方律师心中的疑惑,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具有重要作用。”谭长志说。

  该案鉴定人薄召利,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教授刘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海东两位专家学者分别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他们均认为:家境贫寒的学生徐玉玉,经努力考上大学,本来充满喜悦,正是电信诈骗发生后,情绪十分低落,非常忧伤焦虑,造成其最终死亡。即诈骗行为的实施与徐玉玉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诉机关出示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也证实,徐玉玉系被诈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发生心源性休克;行心肺复苏后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而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徐玉玉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有因果关系,即便有因果关系,徐玉玉的死亡也是多因一果,不能将责任全部算在被告人身上。

“骗死人不偿命”

  

  关于诈骗致人死亡的案件,法院将会如何判决也是人们所关心的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军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徐玉玉案中因诈骗造成被害人死亡,属于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中的“其他严重后果”(不是造成被害人自杀,但与之相当)。

  他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当诈骗数额达到相应量刑标准时,该情节属于量刑中的从重情节,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从重量刑即可;当诈骗数额未达到但接近数额巨大(比如3万)或数额特别巨大(比如50万)的标准时,该情节将成为法定刑升格(即情节加重犯)处罚的依据。

  赵军介绍,在涉及徐玉玉本人诈骗数额为9900元,如果没有查出涉案人员的其他罪行,按照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该情节(诈骗致人死亡)在案件中的意义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即在三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志强也表示,司法解释没有把“造成被害人死亡”作为独立的入罪情节或者独立的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而是作为辅助判断资料与数额进行整体评价。只有在诈骗数额接近“巨大”“特别巨大”时,这一资料才被纳入整体评价的范围。

  张志强还介绍说,诈骗罪的法条中并没有“致人死亡”或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表述。其次,诈骗罪是贪利型的侵财犯罪,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具有造成人身伤亡的高度危险性。另外,被害人的死亡与被骗虽然有一定的关联性,但这种关联性不是犯罪手段直接包含和造成的,是介入了各种特殊情况的,偶然的、异常的关联性。因此,“徐玉玉被诈骗案”显然不符合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但赵军表示,两种表述均非诈骗罪法律条文中的用语,故可通用。刑事辩护律师关振海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而公诉人的建议也是,“陈文辉、郑金锋、熊超、郑贤聪、陈福地实施诈骗造成徐玉玉死亡,应酌情从重处罚。”

  张志强表示,“骗死人不偿命”是真的,因为诈骗罪没有死刑。

  而对于诈骗致人死亡的情况,在数额没有达到相应标准的情况下如何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赵军认为,“可以通过修法,将这种情况作为情节加重犯或结果加重犯处理。”

打击电信诈骗的分水岭

   

  学者认为,徐玉玉案成为中国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分水岭,各部门的重视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徐玉玉案发生后的20169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六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联合发布《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称通过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明确要求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律依法快捕快诉;对重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律组成专案组集中办理;对重点整治地区,一律加大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力度。

  同样,在徐玉玉案发生后,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共同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今年5月,最高检、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出台对于徐玉玉案的犯罪数额、情节、主从犯的认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作为徐玉玉案公诉人之一、临沂市公诉二处处长胡友章介绍说。

  20176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擅自设置、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等相关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