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46部门合力破解“执行难”
本报讯(记者钟安安)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共同召开上海市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合力破解“执行难”。
执行难问题是长期困扰中国法院的难题,对于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一些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不仅影响社会诚信,更对司法公正带来负面影响。
今年上海法院破解“执行难”举措层层升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步步推进。5月8日,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本市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相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6月6日,上海市高院、市发改委等46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围绕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和规定了对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联合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备忘录》明确,联合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实施对象不仅包括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还包括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
《备忘录》目前涉及40多个部门共76项具体惩戒措施,包括金融信贷、民商事交易安全、食品药品经营、安全生产、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等多个重点领域,从市场准入、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税补贴、法定代表人任职、工作人员招录、文明单位参评、旅游、度假、限制出境等多方面对“老赖”实施监督和惩戒,最大限度压缩“老赖”生存空间,提高违法失信成本,促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执行义务。
根据《备忘录》,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诸多限制,如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之前已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不得作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者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以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购买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也不得在一定时期内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限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者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等。
据悉,今后上海每年都将编制年度“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清单”,不断更新和完善联合惩戒措施,加大失信惩戒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