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首经“大考”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公共图书馆法(草案)
近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草案确立了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政府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的责任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要求,并对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的服务功能和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等作了规定。
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在作关于公共图书馆法草案说明时指出,公共图书馆通过开放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展公益性讲座、培训,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服务等,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要求还明显不相适应,有必要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草案分总则、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44条。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经依法登记设立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图书馆。为扩大和优化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有效覆盖范围,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
为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承担的服务功能,草案明确,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应当提供特殊群体服务、流动服务、自助服务、数字化服务等。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开展文献信息查询、借阅,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草案明确,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及其馆舍、其他设施。草案还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
对于这部文化领域的重要立法,委员们直言不讳地指出,草案仍太传统,与目前的互联网时代特点不相符。“当前背景下要与时俱进制定本法,而不应该再回到原来的图书馆建设老路上去。”邓秀新委员说,现在的图书馆与过去的图书馆相比,功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作为一部法律,应该考虑现在科技发展的情况,即虚拟和实体、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对于偏僻的农村,未来的建设恰恰要更多利用网络信息化技术来改造或建设,与城市实现资源共享,把过去地理上的遥远变成零距离。
马志武委员直言:“草案对时代的发展缺乏认识,脱离时代生活,没有体现信息技术、手机互联网给公共图书馆发展带来的机遇,换句话说,我们看不到未来公共图书馆发展的方向。”他强调,公共图书馆三大功能一定要拓展:用虚拟技术对下一代科学与文化的启蒙功能;研究功能;文化交流与交往,包括信息的交流功能。
“我们现有的图书馆,从国家到地方共有3000多个。有多少人进到图书馆去读书?是不是人满为患需要新建立很多的图书馆?建立新的图书馆国家要增加多少投入?”何晔晖委员认为,目前草案基本上还是延续了过去传统的图书馆建设。她认为,一味地盖房、投入,不仅会增加政府的财政压力,也可能会造成新的浪费。建议考虑当前人们文化生活习惯的改变,充分发挥新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的作用,在互联网上发挥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功能。
“目前草案在这方面规定得还不够,还是以传统的思维为主,主要强调实物建设。”吕薇委员认为要认真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图书馆应该怎样定位和发展、如何进行线上线下融合、给读者提供方便。
李路委员建议,把图书馆数字化建设、数字化服务作为单独一章。“现代图书馆不是在于房子建得多漂亮,建筑面积有多大,而在于有多少内容提供给广大人民群众免费阅读、阅览和研究,提供更加全面、便捷、准确的服务。要具有时代感,体现改革精神,以满足当前特别是未来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