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苍南国土资源局非诉积案为何难执行

  温州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作为申请执行人,向苍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拆除一处违章建筑,当得到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却又迟迟不执行。后经媒体报道,暴露出了更大的问题。

“准予强制执行”却又不执行

 

  今年4月17日,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浙江之声等媒体报道了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一处违建房难拆除的怪象,从而牵扯出该县自2002年到2016年间,国土部门应该依法处置的166件非诉积案,一件都没有得到落实。对此,法律人士认为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近年来,温州市以拆除违法建筑为重点,全力推进“三改一拆”工作,并且成绩斐然,城市面貌焕然一新。温州的拆违经验得到了浙江省的高度认可,并很快在全省推广。在“三改一拆”的基础上,温州市委、市政府从2016年10月份开始,又在全市组织开展了“大拆大整”专项行动。

  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大拆大整”行动中,温州苍南暴露出的问题,究竟原因何在?

  

农民自盖违建房难拆除

  

  温州苍南现大量未执行拆违案的披露,发端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早前关注的该县望里镇雅儒村的一起违建事件。雅儒村村民龚象团当时接受采访时称,近几年全省“三改一拆”,他们村的违建拆了不少,但村民吴某源和吴某旋的违章建筑却始终没有拆除。

  龚象团反映的情况得到该村原村支书、现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吴学泳的证实。这处违建房正好发生在他任村支书期间。他告诉记者,“他们家的老房子原来是两层6间房,违建后变成了六层8间房。一开始违建的时候,就有村民向村里反映,并同时反映给相关部门,结果等建好了都没人来处理。”

  “我们支持村民合理合法反映情况,村两委也一直在努力,希望国土部门尽快拆除不合法建筑。”吴学泳说。

  吴学泳所言,记者从2016年7月18日村两委给苍南县政府的一份报告中得以印证。

  记者获悉,2014年8月,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吴某源和吴某旋的违法建筑进行认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违建房屋534平方米。因两人拒不履行,国土部门随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1月26日,苍南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强制执行。

  然而,如今两年半时间过去了,曾经向法院申请的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在得到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居然不能依法履行。

  “这真是可笑,申请执行的人在法院准予后又不敢执行,这不是拿法律开玩笑吗。”吴学泳无奈地表示,“今年4月媒体报道后,国土部门也没有人来过问和了解此事。违建房还是原封不动在那儿。”

  记者获悉,当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浙江之声等媒体报道后,浙江省、温州市两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苍南县也责成望里镇政府牵头介入拆除违建。然而,时间过去2个月了,这处违建房仍未拆除。6月20日,记者致电该镇分管领导章显进,他承认违建房仍在,并表示对此事件县委宣传部有一个统一回复。不过,记者从苍南县委宣传部得到的信息是“没听说(此事)”。

  

166宗非诉积案已执行44

  法院裁定下达之后,国土部门为何迟迟未见行动?对此,苍南县国土局法规科科长李中瑾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给出的理由是,国土部门力量有限,组织协调难开展。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法院裁定由国土拆违不合适。

  李中瑾表示,当时之所以不拆有很多原因,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所以才申请法院执行。而法院为什么又裁定给国土资源部门,这其实也不是很合理。

  《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有权予以拆除。

  根据规定,国土部门完全可以依法对违建进行拆除。对此,李中瑾承认,国土部门有失职。

  在这次采访中,媒体进一步获悉,2002年到2016年间,经苍南县人民法院裁定给当地国土部门执行的166宗案件,一件也没有得到落实。

  对此,记者6月20日致电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谢姓副局长。他表示,目前已经执行了44宗。为何14年积压如此之多的案件?已经执行的案件是何时开始执行的?对于这些问题,谢局长在电话中没有正面回答,只表示“原因复杂”。

律师: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陈一来律师认为,苍南县国土局怠于执行法院裁定,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从法律角度讲,国土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裁定,而且他也有能力去执行这个裁定,并非没能力。所以这其中确实存在国土部门行政不作为。”

  同时,陈一来也指出,法院有义务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通过督促、催告等保证执行到位。

  陈一来表示,按照现有规定,对于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首先可以对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作出处罚。其次也可以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积极履行相应法院赋予的职责。其实法院能做的工作和可以采取的手段很多,毕竟是行政机关。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逸轩对此表示认同,同时他认为,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是一个顽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层政府、国土、城管等国家机关均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职权,但实践中因矛盾大、困难多、取证难、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多重因素,相关国家机关要么怠于行使职责,要么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强制拆违工作相互扯皮、相互踢球。特别是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更多的拆违案件涌入法院,法院执行庭不堪重负。为此,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北京市高级法院的请示做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直接把行政机关的拆违申请拒之门外。但对于以前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如何处理没有做出规定。上述案例就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纠葛的历史产物。

  就上述案例,彭逸轩认为,既然法院已经做出裁定由国土部门负责强制拆除,在没有撤销相关裁定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法院裁定,如果不作为,则村委会可以代表村民提起相关行政诉讼。

  6月29日,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向记者发来电子邮件并作出解释:因全省范围内一定程度存在国土资源历史遗留非诉行政积案“执行难”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国土资源厅、省“三改一拆”办公室于2016年年底决定集中清理历史积案。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按照“实事求是、合法合理、裁执分离、一宗一策”原则,分类依法处置166宗非诉执行积案:其中,44宗不属于暂缓强制执行情形,目前已全部拆除;122宗属于暂缓强制执行情形,给予暂缓。对于属于暂缓强制执行情形的122宗,符合“一户一宅”农村个人建房条件的,涉及农村公益设施、公共基础设施等违法用地符合补办用地手续条件的,按照违法用地补办的相关程序和要求,逐步完善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