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赢了官司的债权人频遭“意外”
从“立案难”到“执行难”
一起普通的借贷纠纷,因债务人违约引发诉讼。从最初债权人遭遇“立案难”,到之后赢了官司又遭遇“执行难”,债权人到底经历了怎样的是非曲直?
在辽宁省本溪市投资的吉林省集安市帝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吉林帝都),将570万元借给辽宁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辽宁汇达)。最后,因以33套在建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方无力还款而引发了诉讼。诉讼和执行期间,赢了官司的债权人频遭“意外”。
一起看似普通的借贷纠纷,却让债权人身陷泥潭。
债务人违约
2014年初,因本溪市招商政策的吸引,吉林帝都来到本溪置业。此时,吉林帝都在集安市经营的万亩林下参种植产业也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
吉林帝都法定代表人侯艳娜告诉记者,因没有找到合适的项目,近千万元的投资款一直存在某银行。2015年3月和4月底,经该银行负责人牵线,辽宁汇达董事长岳福品找上门来,以认购售房名义,提供在建的房产作为担保,向侯艳娜借款两笔,合计57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利息,逾期支付将丧失回购权。
2015年7月,岳福品违约,没有按期支付利息,经多次催要,8月份才勉强给付。这期间,侯艳娜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辽宁汇达开发的楼盘没有办理竣工验收,致使该楼无法正常出售。并且,岳福品提供担保的33套房产,不仅无法办理抵押登记,还存在重复向他人担保借款的行为。随后,侯艳娜又发现第三人本溪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本溪鑫城)利用单方登记的便利条件,留置已书面证明属于辽宁汇达所有并用于向侯艳娜担保借款的房产,使岳福品无法履行担保借款协议,使侯艳娜的借款处于风险状态。
立案一波三折
2015年9月9日上午,侯艳娜与代理律师陈维国到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简称明山区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材料,起诉辽宁汇达与第三人本溪鑫城,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返还570万元借款及应付利息,确认侯艳娜对33套担保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侯艳娜向记者描述立案时的过程,立案庭一女性工作人员看了起诉材料,又要求查看证据材料,认为“从证据中看不出来是借款合同”。
陈维国解释说,证据上看是商品房认购合同,但双方实际是借贷担保关系,协议上也有按月支付利息的约定。另外,最高法2015年8月中旬颁布、9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以买卖方式担保的案件应该按民间借贷案件审理。
而该工作人员坚持要求提供借贷关系的证据,否则不予立案。
陈维国反复说明,现在是立案登记制,证据和诉状是否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应该是审理法官的业务,立案不应该审查实体事项。
该工作人员借口自己做不了主,能做主的领导都不在家,把起诉材料退了回来。
气愤不已的侯艳娜不断向明山区纪检委、本溪市中院、本溪市委、本溪市政府反映明山区法院不予立案的问题,无果。最后还是本溪市人大介入,9月中旬明山区法院才不得不立案。
立案后,侯艳娜申请诉前保全,但直至2015年11月2日,明山区法院才对辽宁汇达以签订买卖合同方式提供担保的33套房产予以查封。
遭遇“执行难”
2016年4月27日,明山区法院作出( 2015)明民二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辽宁汇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侯艳娜借款本金57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上述款项利息。
判决生效后,侯艳娜即申请法院对辽宁汇达执行判决。2016年6月27日,明山区法院向辽宁汇达下达执行通知书;2016年9月6日,被查封的33套房产评估报告送达岳福品;2016年11月9日,通告2016年12月8日上午10点在本溪市富虹国际饭店3楼会议室进行拍卖。
然而,时至2016年12月6日,也就是拍卖要举行的前两天,拍卖公司告知侯艳娜,接明山区法院通知停止拍卖,理由和原因不详。随后,侯艳娜多次问询明山区法院停拍原因,但至今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
据案件承办人明山区法院执行局程鸿川法官透露,是法院内部人员打电话反映拍卖的房产中包括该人购买的房产,法院领导才决定停拍的。侯艳娜要求明山区法院提供该人购买房产的证据材料,程鸿川法官表示该人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而且,这个案子不是刑事案子,法院也不能强行闯入民宅调查取证。
侯艳娜表示愿意做出让步,有争议的房产先搁置,把没有争议的房产先走拍卖程序,但法院坚决不同意。
2017年1月,侯艳娜再三申请明山区法院将已查封的33套辽宁汇达建设的房产进入拍卖程序,法院仍不受理。
债务人非法销售被查封房产
2017年2月1日,《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辽宁省要求,对于损害营商环境的举报投诉,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2017年5月9日,侯艳娜向本溪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举报,得到了明山区法院的书面答复。答复中称:“执行期间,因为被执行人隐瞒了拍卖房产已被处置情况,导致案外人对拍卖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本院停止拍卖。”
事实上,从2016年12月6日停拍,至2017年5月9日长达半年的时间,明山区法院一直表示没有收到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提交的任何证据。
迫于压力,5月11日,程鸿川法官把岳福品提供的房产销售协议和收款收据等材料交给了侯艳娜,证明相关房产的销售情况。
记者查阅了全部销售协议,发现甲方辽宁汇达只盖了公司的合同章,没有经办人签名或印鉴,部分连签订日期都没有填写,有一张甲方签名位置已标注“作废”;一部分乙方购买人签名位置居然是空白。侯艳娜表示,明山区法院也没有对该部分证据进行质证、调查和审查其真实性。
陈维国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岳福品非法销售法院查封房产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岳福品提供的房产销售协议书和收款收据漏洞百出,涉嫌伪造证据罪;明山区法院的做法不仅仅损害了吉林帝都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影响了本溪营商环境建设,挫伤了外地企业到本溪投资经商的信心,涉嫌违法违规。
5月23日,就上述案件,记者拟采访明山区法院及相关法官,并按该院政治处要求提供了采访提纲。截至发稿,明山区法院没有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