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高三部联合发文排除非法证据 防范冤假错案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各部门各司其职,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
据了解,《规定》分五个部分,共计42条,自6月27日起实施。《规定》以“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为宗旨,重视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强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职责,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有助于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介绍,《规定》中第一部分即“一般规定”就明确了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规定还包括了采用威胁方法收集的供述、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供述,都应当予以排除。
《规定》第二部分“侦查”立足法律和相关规定,侧重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易发的环节,有针对性地明确了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规定中严格规范讯问地点;完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完善讯问笔录制作等要求。另外为落实法律规定,在诉讼程序中对非法证据尽早发现、尽早排除,《规定》还明确了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基本程序。
《规定》第三部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设置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基本程序。《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同时,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为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被告方有效取得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切实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难等问题,《规定》第四部分“辩护”规定了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有关事项。
《规定》第五部分“审判”规定了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规定》要求,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中进行审查。
戴长林表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能够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切实维护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也有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等基本人权,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