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一法院原副院长因受贿获刑12年
近日提起申诉,法院已受理
近日记者获悉,已服刑两年的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原副院长陈长林,在监狱中向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据陈长林代理律师李军透露,目前该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2015年4月,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原副院长陈长林因犯受贿罪、贪腐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2年。宣判时,陈长林当庭表示不上诉。
然而时隔两年,陈长林又改变了主意。记者了解到,陈长林在法院系统深耕30多年,履职过法院的多个岗位,曾经担任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建办主任,此后上调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辽宁省高院),在2007年又被任命为辽宁高院审判员,此后又担任过辽宁省高院的政治部副主任、计划财务装备管理处处长等职务。
2009年11月,陈长林又从辽宁省高院下派到基层,担任辽河中院副院长,2010年7月升任辽河中院院长。时隔一年后的2011年11月,陈长林重返辽宁省高院担任副院长。
2013年5月,陈长林工作又发生了变动,即开始履新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一职,直至案发。
记者梳理发现,陈长林除经历过上述法院系统内的岗位外,还有一段短暂的企业工作经历。他的落马也与这段企业经历有关。
据知情人告诉记者,陈长林曾在2003年因辽宁法院系统多位官员落马而牵扯其中,被迫离开法院系统,并于2004年被某公司聘任为总经理,并出资占有了10%的股份。
2006年,因陈长林在上述案件中并未涉及犯罪,法院又恢复了陈长林的工作,陈长林重新回到了法院岗位。随后,陈长林将他所持有的股份转给了妻子许某。
就是此举,为他此后的落马埋下了祸根。
就在陈长林在法院工作顺风顺水的时候,2014年9月12日,中纪委监察部通报陈长林正式接受组织调查。其被调查的主要原因是他收受了这家企业的贿赂和帮这家企业疏通关系。
2015年1月15日,中纪委监察部通报称,经查,陈长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向他人行贿;贪污公款。其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给予开除党籍,收缴其违纪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随后,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原副院长陈长林涉嫌受贿犯罪决定逮捕。
2015年3月31日,陈长林案在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长林于2006年-2009年,先后时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计划财务装备管理处处长等职务,多次接受企业的请托,在涉及该公司的某诉讼案、执行案等多个案件过程中,为其“沟通、协调”提供帮助,并从该公司董事长孟某处多次收受、索要钱财。
2015年4月,法院判决,陈长林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扣押在案被告人陈长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37.91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陈长林在申诉中称,他对该判决并不认可,他在离开原供职过的公司后,根本没有为该公司协调任何案件。他认为,原审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法院撤销(2015)新抚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重新依法重审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