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员额检察官退出管理办法

已有68名员额检察官退出员额

  本报讯(记者时婷婷) 检察官、法官入员额,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入额并不等于进了“保险箱”。近日,江苏省检察院深化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江苏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对检察官退出员额的情形、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员额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达不到考核标准,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应当承担相应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应处分,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应当退出员额。

  同时,入额后,若出现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和检察官配偶在其任职检察院所在设区市区域内从事律师、司法鉴定、司法拍卖职业的;因工作需要调离司法办案岗位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工作调动离开检察系统的;退休、辞职的等发生任职回避、离开司法办案岗位情形的,也将不宜继续担任检察官,也需要及时退出员额。

  记者了解到,退出员额也需要履行严格审批程序。《办法》规定,对员额检察官具有退出员额情形的,县(市、区)院党组研究提出检察官退出员额的意见,报设区市院审核后,报省院政治部审查。设区市院对本院员额检察官具有退出员额情形的,院党组提出检察官退出员额的意见,报省院政治部审查。省院政治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院党组审批决定。也就是说,入额需要省院党组审批,退出员额同样也需要省院党组审批。此外,在收到退出员额决定后7日内,可以由其本人向省院政治部提出复核申请。省院政治部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

  据悉,去年10月,全省检察机关遴选出了4209名员额检察官,目前全省已有68名员额检察官因任职回避、离开司法办案岗位等原因退出员额,现有员额414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