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研究助力司法改革
编者按:
2017年3月1日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终评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审议投票,产生出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和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讲话指出,“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学理论界承担着重要的职责,青年法学家更要坚定理想信念、勇担时代责任,坚持德法并举、德法交融,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本报特推出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系列专题报道,以彰其志,以飨读者。
汪海燕,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长期致力于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和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
——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海燕
每次走进中国政法大学的大门,汪海燕总是回想起当年自己“进京赶考”的日子。
2000年,身背几十斤复习材料的汪海燕走进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校门,从此,他的人生就与这里紧紧连在了一起。
17年过去了,从学生到教授,汪海燕的身份发生了转变,但他勤勉好学的习惯一直保持。而正是这样的坚持不懈,让汪海燕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开拓出了一片自己的研究天地。
2016年9月,汪海燕被北京市法学会评为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17年3月,他又荣获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求学路上师恩重
“我爱法大每一张如朝阳般的笑脸,他们有朝气,充满着对知识的渴望和对未来的憧憬。”他希望把这份关爱传承下去。
自从走上教师岗位,汪海燕总是十分关注学生的发展。在他看来,教书育人是教师最神圣的职责和使命。
“教师这个职业,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学生。我自己的个人成长就深受老师们的影响,包括人品、学品、研究方法等等。”汪海燕谈道。
1996年,汪海燕以优异成绩获得了安徽大学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刑诉法学者李学宽教授是汪海燕的学术启蒙导师。在求学的道路上,李学宽教授多次勉励他:“学术的道路很难、很长,需要坚持。”随着知识的积累和研究的深入,汪海燕逐渐体会到导师这番话的深意。
2000年,汪海燕师从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继续学习刑事诉讼法学。在陈光中先生的指导下,汪海燕对刑诉法学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在为人处世上也深受其感染。
无论是教学授课、课题研究还是参与司法实践,汪海燕都精益求精,勤勤恳恳,每一项工作都尽力做到最好。
“陈先生已是一位近九十岁的老者了,每年仍会发表一些有影响力的文章,仍在为国家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司法改革献计献策。耄耋之年的老先生都这么努力,我们年轻人就更没有理由懈怠了。”汪海燕说,“陈先生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非常坚定,对不公现象敢于发声,在一些争议问题上敢于直言。”
无论是做人还是做学问,导师陈光中的言行都在汪海燕的记忆里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我非常幸运能进入到中国政法大学学习和工作,也很幸运遇到很多良师益友。卞建林教授经常教导我研究视野要开阔,思路要清晰,学术要有自己独立的品格。他对学生学术要求很严格,但是在生活上又是一位可亲可敬的家长。”汪海燕说,“卞老师指导课上的一些心得,我写成文章经他修改后在一些有影响的期刊上先后发表。”
“没有很多老师的指导和帮助,没有学校的栽培,我不可能获此殊荣。在此意义上,荣誉应当属于老师们和学校。”汪海燕说。
他不但如是说,也在如是做——从老师们身上学到的知识和品德,他正在一点点传承给一代又一代踏入法学殿堂的青年学子们。
在中国政法大学65年校庆的纪念大会上,汪海燕代表教师发言。“我爱法大的玉兰,她圣洁纯净,庄严清澈,凌寒馨香;我爱法大的拓荒牛,他吃苦耐劳,肯干实干,锐意进取;我爱法大每一张如朝阳般的笑脸,他们有朝气,充满着对知识的渴望和对未来的憧憬。”他希望把这份关爱传承下去。
法学学科应有独立品格
汪海燕认为,法学学科培养独立品格,需要法学研究者进行独立的思考。只有这样,在为立法、司法实践服务时,学科也能取得长足的进步。
法学研究的求知路上,汪海燕对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有着自己的看法。
近年来,除了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汪海燕还特别注重自己在法学基础学科和刑诉法交叉学科方面的学习和积累。
“学术研究应该有自己的根基,同时,还应当具有自己独立的品格。”他认为,法理学、法制史、哲学、经济学等基础学科,是法学学科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石。研究部门法学要站在基石之上,把基础打好,才能更好地研究、发展应用法学。
“为立法、司法实践服务是部门法研究的重要任务,但却不是部门法研究的全部。仅仅定位于服务司法实践,眼界就可能有局限。”汪海燕谈道,任何部门法学都应该有独立的品格,也应有自身的理论根基,应该加强部门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法学研究不仅仅要为了出台或修改某部法律而进行研究,视野要更开阔,要为学科发展、交叉学科发展发现新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
“以刑事诉讼法史学为例,古代有很多优秀的诉讼文化,特别是人本主义、证据制度等,很多值得我们进一步挖掘和保护,对今天司法改革和司法文明的进步也有借鉴和参考意义”。汪海燕提出,法学学科培养独立品格,需要法学研究者进行独立的思考。只有这样,在为立法、司法实践服务时,学科也能取得长足的进步。
“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解和适用
汪海燕认为,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与以审判为中心并不矛盾,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诉讼制度的完善。
在从事法学学术研究的同时,汪海燕也参与了国家司法改革的实践。
2017年5月初,汪海燕结束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为期两年的挂职工作。这两年亲身参与司法改革实践和研究的经历,对他来说收获颇丰。
他认为,在当前的背景下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特别注意“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解和适用。
在他看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求每一个案件均实行庭审实质化。
“当今社会案件激增与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尤其在劳动教养废除之后犯罪圈扩大,这个矛盾日益加剧。对于刑事案件如果没有合理的程序分流机制,每一个案件均实行庭审实质化,司法系统可能难以承受之重。”他谈道。
如果每一个案件都实行庭审实质化,都实行正当程序,司法系统有可能要坍塌,最终损害的还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他认为,在我国有施行程序分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据相关数据统计,我们国家近年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占总量的80%左右,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总数40%左右。换而言之,绝大多数案件都是轻罪。而且在这些案件当中大多数被告人是自愿认罪的,这为程序分流提供一个可能性。”汪海燕认为,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与以审判为中心并不矛盾,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诉讼制度的完善。
按照以审判中心的要求,在法律适用上,汪海燕提出,不仅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由法官决定,法律最终怎么样去理解、怎么样去适用也应该由法官决定。“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助力诉讼制度改革
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应该至少要从体制机制、证据制度、程序保障、社会环境等4个方面进行改革。
多年来致力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的汪海燕,对未来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前景充满了期待,也有自己的研究成果。他提出,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应该至少要从体制机制、证据制度、程序保障、社会环境等4个方面进行改革。
在体制机制方面,应当保证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防止领导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办理。要设立相应体制和机制,建立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评价和考核机制等。
在证据制度方面,当前亟待完善证人、鉴定人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有些地方证人出庭作证率是0.1%,这就有可能导致庭审的虚化,审判中心难以实现。”汪海燕谈道,当前应该要通过修法或立法解释明确,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和后果。
汪海燕认为,对于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可以设置两类情况,一是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存在争议,而且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性证人,这些证人应该出庭;二是法院认为有必要,这些证人也应当出庭。与此同时,法律还应该明确证人不出庭的程序性后果,即证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其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刑事案件关乎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剥夺,甚至生命权的剥夺。而被告方不认同关键证人的证言,在此情形下,如果证人不出庭,实体上可能会出现冤假错案;从程序角度而言,对被告人而言,剥夺了其的质证权也非常不公平。”
从程序保障角度来看,庭审实质化需要与完善的辩护制度和发达的法律援助制度为依托。汪海燕认为,如果没有律师、没有专业人士的帮助,在法庭上,受过高等教育的公诉人和文化水平比较低,至少是法律专业方面学识欠缺的被告人进行对抗,那么这种庭审的公正往往仅停留在形式上。他指出,要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落实辩护权,优化辩护环境。
与此同时,以审判为中心的构建,还需要与之对应的社会容纳的环境。
他谈道,司法审判具有中立性、亲历性等特征,而民众或者舆情具有非亲历性甚至是浓烈的情感性,二者对案件作出判断的方式并不相同。审判中心的前提是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因此,在尊重言论自由和社会监督的前提下,社会也要尊重司法运行规律。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司法与民意的有机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