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传统法哲学基本范畴研讨会在杭举行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通讯员唐仲江) 5月26日至28日,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联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学科、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在杭州举办了“中国传统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学术研讨会暨“中华法意论坛(2017)”。来自复旦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台湾辅仁大学等高校50多名专家学者,围绕中国传统法哲学这一基本范畴,就法与仁、义、礼、道、刑、兵、政等的关系展开了广泛交流和探讨,进一步对中国传统法哲学的基本范畴进行了梳理,并就各自研究领域的进展情况做了简要介绍。
中南大学特聘教授谢晖,重点就中国传统儒释道法等经典著作及古代典籍中蕴含“法神关系”进行了简要阐述。在他看来,道家对自然法的无限崇尚,正是面对造物的神工妙化而产生的。儒家虽然自称远鬼神,但也“敬鬼神”。在民众思想中,鬼神观念与儒家伦理共同成为民众法律意识的共同组成部分。佛教的因果报应说,是对宇宙人生共同具有的基本规律——“因果律”的最早发现,无论是古代法律还是现代法律都遵循了佛教揭示出的这一原理。尽管现代文明中因果报应的具体形态发生了转化,将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变为更具有普遍性的代偿形式,但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仍居于核心地位。
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副教授姬娜,就法与战争、军事、士兵等的关系进行了简要介绍。她表示,战争也是古代司法官和司法机构产生的重要渊源。比如:《礼记》中记载“若有甲兵之事,则授之以车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法治之”。《说文解字》解释“誓,矢言也。”《礼记·典礼》“约信约誓。”夏启、商汤、周武王出征前,召集全军发布军令,庄严宣布战斗纪律及相关惩罚规定,称为“誓”。这种军令性质的誓言,和法律史上所说的典、谟、训、诰、政、刑、范等,共同构成了上古三代法律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另外,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杨锦帆就中国古代文化典籍中法与义、贵州医科大学副教授李晓辉就我国传统文化典籍中的法与情、哈尔滨工程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丁玮就《周礼》《礼记》等古代文化典籍中的礼与法做了简要介绍。其他多名学者分别就我国传统文献古籍中的法与贞、法与信、法与刑、法与气等进行了简要阐述。
杭州师范大学特聘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教授於兴中在会议总结发言中指出,中国传统法哲学研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传统哲学的重要交叉领域。他向与会学者呼吁,希望大家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法哲学,拿出原汁原味的中国东西,如德、仁、礼、义、孝、道、刑等,来打破偏见和回应所谓的“法律东方主义”。在研究中,对中国传统法哲学概念进行建构,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的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