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期深圳法治论坛聚焦公司重整问题

    本报讯(记者池泽梅 通讯员黎颖)  近日,借《企业破产法》实施10周年契机,受主办方邀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李曙光做客第30期深圳法治论坛,为听众解读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公司治理问题。

    本期论坛由深圳市法学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和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深圳市企业破产学会共同主办,活动吸引了近400名来自企业、行业协会、法院、律所等机构的法律界人士参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龙光伟在致辞中介绍,近年来,深圳市中级法院不断深化完善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机制。2016年,市中院共对127家企业进行重整、清算,清偿债权148亿元。去年12月以来,作为全国法院首批开展“执转破”改革创新机制的试点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7672件执行案件的36个被执行人移送破产立案审查,得到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批示肯定。

    “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去年退出市场的企业260多万家,而目前全国有2400多万家企业,每年正常退出市场的企业比例约10%。实际上我国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受理量不大,2013年全国的破产案件是1998件,2016年是最多的一年,达到5665件。”结合数据分析,李曙光教授在演讲中指出,“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以破产制度为核心的市场退出机制是市场经济改革的核心。”他强调破产法对中国市场经济的价值尤其体现在促使市场统一、降低制度成本等改革等方面。

    李曙光谈到,破产清算是市场主体彻底退出,破产重整是部分资源的调整和退出。重整机制更需要被强调,是因为重整机制是一个倒逼的压力机制。如果没有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破产退出机制,就不会有好的公司治理。“美国通用公司、美国联合航空公司与雷曼公司破产都选择了重整程序,重整更能够保留一个企业包括品牌、经销网络等在内的营运价值,更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一个健康企业,其公司治理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的,而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就由原来的股东控制权转移到债权人和管理人控制权。在中国,破产案件一旦被受理,往往由管理人接管企业,管理人代表债权人享有了较大的公司控制权。”李曙光在演讲中,围绕公司重整实践中出现的优先权与债转股、法律的强制裁决、关联企业的合并重整、法庭外的债务重组机制的建立等问题进行了解读与剖析。

    在对话环节,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理事长李茁英担任嘉宾主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庭审判长李雪松,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企业破产学会会长王福祥,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砺杰,就破产重整案件审判中的问题、管理人履职思路、破产重整制度改革方向、法院强行批准制度的考量因素等问题与李曙光教授展开热烈讨论。

    据悉,“深圳法治论坛”至今已开办30期,莅临论坛的演讲嘉宾52人,对话嘉宾120余人,现场参与1.2万余人,聆听微信会议的听众达1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