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文化与法治建设的关联
新时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成就应该是历史上最快的也是最大的。成功的理由当然很多,究其根本,根本的方向指引是邓小平提出的改革开放的理论。笔者认为改革开放的核心词是改革,开放主要是对外改革,与之相关的对内开放主要是思想解放,思想解放是对外开放的基础。那么对内怎么全面改革?我们常常关注的是市场经济完善和政治体制改革及其方方面面具体问题,如果将二者统帅在一个科学的理念下,应该就是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是法律,但是目前我国司法的主要功能是打击犯罪,并不全面承担和谐的责任;同时,实现和谐社会的任务也不是司法和行政机关能全部完成的。
法律是当下的,道德是恒久的
依法治国不单单是按照法律治国,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人人都犯罪,人人需要打击。依法治国是要建成一个和谐的健康发展的国家。打击犯罪只是法治的一个基础和基本保障,而不是全部。只有“法”才是法治社会理念的关键词。这个“法”在我国形态多样,笔者认为,公道自在人心的“公道”非常重要。这个“公道”就是我们常说的“道德”,也可以说存在于人心深处的是道德的法庭。
道德常常被我们看成是法的对立和矛盾的一方,其实是很大的误解。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社会生活行为的方式,本质上二者的价值功能是一致的。但是,道德和法律并不是按比例相对应发展,而是有着自己的发展规律。历史上二者完全融合的时候并不多,但也不是完全没有,然而更多的是相互依存、交互影响和相互消解的关系。就速度看,道德变化相对缓慢稳定,特别是在社会变动时期。道德在形态上往往显得柔性,而法律却是一成不变的刚性。社会生活不仅是司法生活,司法划定的边界可以看成是一条红线、一个禁区,我们社会生活正常运作的思维及其方式主要是按照行政规范和自在的道德文化。
我们常常将道德看成是一种信念习俗的积累,这实际上告诉我们一个规律,道德就是被普遍认可的公序良俗的关系。学界一般理解法律规范大多起源于道德规范。国家将道德规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上升为法律规范,借助法律的强制力予以保证。这一说法类似循环论,不太符合中国道德文化的实际。
事实上,我们看看《礼记》《周礼》《仪礼》,很多作为“礼”的规定譬如说站有站相、不要不停抖动腿、客人面前不要伸手在身上乱摸、不要随便吐痰、夹菜不要抢摆放在别人面前的、走路遇到岁数大的要让路、要走在尊重的人后面,等等,今天依然是道德规范。没有法律规定每天要吃三顿饭,三顿饭就是传统道德规范,法律、法规、章程制定皆以此为出发点。这样,我们似乎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不必要讨论道德和法律的先后,只是说一个符合民族心理、生理特质的公序将会持续地保持着,再成为民族传统道德,维系着这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
相对而言,法律是当下的,而道德是恒久的,是一种线性的文化,往往由伟大的时代催生,最初作为公序,然后成为民俗。如仰韶文化时期的“象刑”,尧舜时代的“无罪推定”,西周的“慎终追远”,唐代的“因俗而治”,等等。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道德习惯需要适应时代的需要,譬如公序民俗和公序良俗,良俗就是一种选择。西周时代开始强调实施的移风易俗就是这一历史规律的体现。道德是一直发展变化的。
法律和道德可能发生冲突
法律和道德很容易发生纠结,现在也是如此。2006年11月20日早晨,老太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车时,被撞倒摔成骨折。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表示无辜。事后,有人形容这一引起极大争议并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
2007年7月7日的《现代快报》最早报道了彭宇案。2007年9月3日,南京彭宇案的一审判词说: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网络上对事件持续争论好几年,没有结果。4年后彭宇主动承认无意中冲撞了老太太,再后来法官调离,老太死亡,彭宇不知所终,等等。就判词看,法官的思维是“律”。老太太倒下,人们的反应顺序是救人还是抓人,判词第一个“如果”认为应该抓人;第二个“如果”是认为应先向家人说明真相再送医院。两个“如果”都强调“律”比生命重要,只要符合法律,老太是否死亡,是否耽误治疗时间是其次的,亦即并不重要。
就法理说,生命权应该高于弄清事实真相。就道德说人命关天,救人当然是第一位的。在这里道德和法理应该判断一致,表象上的法制思维和本质上的法理精神不应该产生矛盾。因此,表面上的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并不存在,彼此都属于同一个法。可是,有谁愿意随时作法理的思考呢?这里存在着一个法理、法律和道德的和谐问题。这当然也就是法治的任务。
那么,我们当代的道德文化究竟是什么呢?我们知道,几千年帝制下的分封和郡县构成的双规制度留下了很多问题,而列强侵略更是留下无数的创伤。改革开放的伟大还在于提出了稳定和发展是硬道理的方略。
当我们的经济总量进入世界前二的时候,我们的信心和建设基础已经形成,那么提出法治社会建设可以说时机非常恰当。可是我们必须看到,我们有240多部法律,但是并没有系统全面的道德规范。在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仅是价值观,而应该就是法治社会的道德规范的根本精神。这种道德规范将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纳入法治社会的时空中。战国时期韩非说过,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韩非认为,智谋和气力作为全社会的价值取向是一种偏颇,当然后来秦始皇的耕战政策同样也是不完整的政策,因为不是任何事情都能够靠财力和拳头来决定的。
法治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之后开始新建设的中国当代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代表的道德文化精神是其核心部分。应该说这主要是顶层设计,需要做的是如何将这种价值观具体化到人们自觉的道德思维、道德方式,实现顶层设计和底层设计的一致性。更为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厘清我们现在存在的道德文化具体如何,如何实现走向和完成法治文化的建设。
我们可以将当代道德文化分为3个部分4个层面,“4个层面”为有益的部分、无害的部分以及矛盾多元的部分与有害的部分。譬如说我国是传统的宗法制度性质的国家,那么我们习惯上按照辈分来称呼和表达,称岁数大的叫“大爷”,女的叫“大妈”,等等,而不是称为先生、女士之类,这就是无害的部分。电视上经常表达的到关键时刻的口号“兄弟们”“为谁谁报仇”“为谁而战”就是这种情况。
传统道德中有害的部分就是和现代法治对立的部分,如父子相为隐(亲亲相隐)等道德观念必须抛弃。“3部分”主要是传统的、现代的和外来的3部分。3部分中外来的部分也是泥沙俱下,有好的也有不好的不适合的。历史证明,外来文化完全垃圾的东西很容易就被淘汰,所以我们不必担心外来文化。好的挡不住,坏的留不下。当代道德观念,更多的是政策制度下相应形成的生活方式,随着政策制度的变动也就自然消解。真正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分析的是中国传统的道德文化。只有完成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和资源,那么,与法治社会相辅相成的法治文化(当代道德文化)才能够建立起来。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伏羲女娲时代出现,经过尧舜禹夏商周时代发扬整合形成的,又经过汉唐逐步完善,以宗法关系为社会结构、礼乐文明为形态、道德为核心的文化。这个道德不同于现代的道德。“道”指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及其构成的力量方式,“德”是人伦品性,二者相为表里,彼此关联和谐。儒家、道家和百家分解了这种文化,儒家重德,以仁义礼乐为取向,内在修养为基础;道家重道,崇尚自然,字道为大,渴望永恒。
在当代,没有人能够真正意义上超越传统,也不能够完全不顾外来文明。“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调和也不行,宣扬儒学传统的,鼓吹国学热的不少人不懂国学与传统。要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必须要真正了解传统文化,也就是了解我们的祖先及其思想和生活。
当代中国的现实格局是两岸四地,三种制度并存,这样当代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之间就找到了共同的立足点或者说基石。如何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完美对接,这需要一个平台。这个平台就是中华民族的民族性。传统文化、外来文化、当代文化都要放在这个平台上融合与建设,这样建设形成的文化应该具有更好的生命力量。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最新成果。我们看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西方文化的先进部分和我国优秀传统文化进行了高度的融合与凝练。这就是当代道德文化建设的方向指引和根本精神。换言之,这一高层设计和理论成果是现代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的道德核心。学术的任务应该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化到道德文化层面,到具体的行为规范,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日臻完美。(本文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