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律疏议》体现中国古代律学精华
唐永徽年间,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左仆射于志宁,右仆射张行成,侍中高季辅、黄门侍郎宇文节、柳奭,右丞段宝、太常少卿令狐徳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刘燕客,给事中赵文恪,中书舍人李友益,府丞张行实、大理丞元绍太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贾敏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 “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为《永徽律》。
永徽三年,唐高宗令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颁行。
《律疏》与《律》合为一体,统称《永徽律疏》,后人称为《唐律疏议》。《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至此,《唐律》已基本定型。此后律文无甚改动,诸帝时的增损、编纂为“令”“格”“式”。不过,唐朝法典至今只有《永徽律疏》和《唐六典》传世,其余均亡佚了。
以礼律融合为伦理特色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疏议》,它总结历代王朝积累的丰富的立法与司法经验,继承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故所有条文都以“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官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伦理秩序。
唐初统治者制定唐律时,充分借鉴了以往历代统治阶级丰富的立法经验,继承和吸收了历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优秀成果,立法技术臻于成熟、完善。在法典体例篇目上,结构严谨,排列有序,篇条之间,联系清晰;在律文内容上,所涉广泛,但多而不乱,文字简约,却保证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而规范,律文与律疏有机配合,注释确切,举例恰当。唐律代表了中华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其“疏议”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
法理、律文、律疏有机配合
注释解释词义,阐明法理,举例恰当,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而规范。其立法思维的缜密,法律条文的充分细化,达到了惊人的程度。例如《永徽律疏·一五八》:《疏议》曰:“妇人年五十以上不复乳者,许立庶子为嫡。”这里,立法者将妇女不能生育、丧失生育能力的年龄定在五十岁,这与现在生理学关于妇女更年期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在一千多年前的唐代,在医学特别是女性生理学还不发达的时候,在社会上“婚后5年不育”即归责于女方的舆情面前,国家立法中能有如此年龄考虑,可见立法者主观上是照顾妇女权益的。
《永徽律疏·二十八》:“其妇人犯流者,亦留住。”《疏议》曰:“妇人之法,例不独流,故犯流不配,留住,决杖,居作。”这是说,妇女犯流放罪,照例不单独流放(以免遭受性侵),因而就地留住,打板子,罚其劳作。这就规定了男女“同罪异罚”。立法者对妇女给予了照顾,这是现代刑法中没有的。它尽管违背了形式意义上的平等,但却朝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的探索迈出了一大步。妇女与男子生理不同,体质各异,即使是同一种、同等数量的刑罚,其执行效应是不同的。因而在法律上给予照顾,也是应该的。
《永徽律疏·二六一》:“诸以物置人耳、鼻及孔窍内,有所妨者,杖八十。”现代刑法,无论中外,对“强奸罪”中“性交”的外延争议较大,即性交仅是指性器官的结合,还是将口交、肛交等也包含在内。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口交、肛交及同性交,往往“于法无断”的现象。看到一千年前的此条文,不得不佩服其立法者思维的缜密。
《永徽律疏·二零一》:“诸乘驾官产,而脊破、领穿,疮三寸,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谓环绕为寸者)。《疏议》曰:注云:‘谓环绕为寸者’,便是疮围三寸,径一寸;围五寸一分,径一寸七分。虽或方圆。准此为法,但廉隅不定,皆以围绕为寸。”对牲畜疮口的直径和周长做出数值规定,并作为有罪无罪以及罪轻罪重的依据,使法律真正成为判定罪行的准则,限制了司法官的自由裁量。这也体现了立法者思维的缜密性。
《永徽律疏·四二三》:“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以故杀人者,减故杀伤一等;因失财物者,坐赃论。其误惊杀伤人者,从过失法。”《永徽律疏·四二四》:“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即水雨过常,非人力所防者,勿论。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筏,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济者,杖七十;停废行人者,杖一百。”“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旧。虽种植,无所妨害者,不坐。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不坐。主司不禁,与同罪。”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唐律力求简而不失,思考缜密。甚至强迫主司方负行政上的法律责任。此可为现代刑法作参考。
《永徽律疏·二六九》:“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唐律的这条规定,体现了保护个体权益、包括男女隐私权在内的思想。
《永徽律疏·三九六》:“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若官户、奴婢疾病,主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唐朝是纲常礼教、等级观念极为浓厚的时期,但是,贱民享有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应受基本保护,却也是唐律明文规定的。
《永徽律疏·三十一》:“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后时长大,依幼小论。”“刑律从轻”是唐律的一大特色,恤刑、悯民始终是一条主线。尽可能地不予判刑,尽可能地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做,不但没有鼓励犯罪,反而使唐朝前期成为中国历史上法治环境最好的阶段之一。
总之,唐律代表了中华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方面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唐律疏议》的“疏议”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这部律疏对唐以及其后各代在中国推行统一法制起了巨大的作用。
因此,唐律被视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代表,而比其他法系都更早地发展成熟。
(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