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起多部法律法规为网络安全保驾护航
最近一段时间,全球范围爆发勒索病毒,让互联网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进入6月,多部新施行的法律法规都与互联网相关,个人信息泄露、网络信息发布、虚假信息和谣言传播、网络诈骗等情形将受到法律监管。
网络安全
有法可依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先后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在2016年10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共有7章79条,涵盖了网络空间主权、网络产品、网络运营、信息安全、数据传输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网络安全法》建立了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通知制度。规定了网络运营者泄露、损坏、丢失个人信息的告知和报告义务,即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如果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法或者违约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网络安全法》针对各种网络诈骗犯罪也作出了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实名制”有助于控制网络谣言的发生和传播,《网络安全法》也对“实名制”作出了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
敏感信息超50条将入罪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解释指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50条以上的,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的犯罪。
首次明确“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微信公号未经
许可禁发新闻
5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细则共18条,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安全评估;许可受理、审核、决定;监督管理要求等作出要求。
细则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规定同时明确,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网信执法标准
得到统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8章49条17个附件,从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约谈,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等几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规定》提出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撤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由原发证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是否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