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律》与《北齐律》

  以鲜卑族拓跋氏贵族为主建立的北朝政权,比较重视法律的修订。北魏统治者进入中原之前既无文字也无法律,进入中原后注意吸收汉族先进法律文化,运用法律作为统治手段。北魏第七代皇帝孝文帝,是较有作为的少数民族政治家。他于大和年间,亲自组织几十名法律家,承用汉律,参考魏晋南朝各朝法律,修订了《北魏律》20篇。孝文帝主持定律,多次召集群臣议论,亲笔审定。程树德《九朝律考》中说:“魏律系孝文自下笔,此前古未有之例。”后人称《北魏律》为集汉魏文化之大成者。它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公元550年,东魏高洋执政,自立为帝,改东魏为齐,史称北齐。公元564年,北齐武成帝年间,经过长达15年的修订,在北魏律的基础上制订《北齐律》12篇。由于《北齐律》吸收了这一时期立法和司法的成功经验,显示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点,并且具有创新精神。《北齐律》中规定的“重罪十条”,是后世立法规定的“十恶大罪”的前身,成为后世法典的重要内容。另外,《北齐律》根据“赦死从流”的原则,将流刑列为法定刑。在体系和内容上,《北齐律》对后世的《隋律》和《唐律》都有直接的重要的影响。程树德在《九朝律考》这本书中说:“隋唐二代之律,均以此为蓝本”,“故读唐律者,即可因之推见齐律”。可见,《北齐律》是我国法典编纂史上的一项重要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