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水三中股权转让引发诉讼

    河南省商水县第三中学,性质属于公办还是民办?在其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纠纷,继而引发诉讼,其性质成为事实认定的重要一环。

 

“民办”的商水三中

  2003年3月10日,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人民政府与温州投资人陈震生签订了《关于商水县人民政府与陈震生筹建河南省商水县第三中学的协议》,决定共同筹建商水县第三中学。7月20日,周口市教育局向商水县教体局下发了周教文[2003]22号《关于成立河南省商水县第三中学的批复》,同意设立商水县第三中学。

  该《协议》商定,“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按民办机制运作,经济上享有自主权”“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学校自有校产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学校可以依法随校产继承、转让”。

  2005年3月30日,周口市教育局为商水县第三中学办理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豫教民4116230300002号)。

  时至2008年5月2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豫政办[2008]48号”《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公办民助”“名校办民校”等办学模式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故《意见》提出指导意见:“以国有资产为主的改制学校,原则上改为公办学校”“多渠道筹资并以非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制学校,原则上应改为民办学校”“规范改制学校工作应在2008年基本完成,之后进一步规范完善”。

  随着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逐年推进,周口市教育局于2010年为商水县第三中学换发了新证,新证依然是《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号是“豫教民141162330000021号”。

二次转让

  2012年4月9日,陈震生与河南投资人周金焕签订了《关于商水县第三中学整体转让协议书》,以股份1620万元将该学校转让给了周金焕。

  2012年5月20日,商水县人民政府与周金焕签订了《商水县第三中学管理权限转移协议》。

  2015年1月6日,周金焕又与何志杰、胡怀泉、王中堂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协议》约定:双方核实确定商水县第三中学全部资产价值为2600万元(不含学校范围内在建三栋教师公寓楼和在建学生公寓楼),将其中部分股权转让给何志杰、胡怀泉、王中堂。其中何志杰占股权的77.692%即为2020万元,胡怀泉占股权的3.846%即为100万元,王中堂占股权的3.077%即为80万元。周金焕仍占有股权15.385%即400万元。何、胡、王三人需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将转让款支付给周金焕。

  胡怀泉等人称周金焕之所以转让学校,是因为她“实在经营不下去了”。

  合同签订后,何志杰、胡怀泉、王中堂于2015年1月6日当日,分别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股金履行完毕。

  2015年4月2日,周金焕却通过银行转账退还何志杰1150万元。

  周金焕对此的解释是“何志杰强行要求退出股权”,而胡怀泉则说:“在何志杰的励精图治下,学校形势大好,周金焕见状又反悔了。”

引发诉讼

  2015年5月14日,周金焕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转让行为“没有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和批准”为由,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2015年8月6日,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商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判决“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何志杰、王中堂、胡怀泉不服该判决,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0月30日,周口市中级法院作出(2015)周民终字第220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3月22日,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商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再次判决周金焕与何志杰、胡怀泉、王中堂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何志杰、胡怀泉、王中堂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的(2015)商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再次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周口市中院审理期间,周金焕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新的证据,即一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该证书中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商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编号是“事证第141172300820”,名称是“河南省商水县第三中学”,法定代表人“周金焕”,经费来源“财政补助”,开办资金“3000万元”,举办单位“商水县教育体育局”。

  周口市中院认为,根据该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登记,应当认定商水县第三中学的举办单位是商水县教育体育局,而不是周金焕,周金焕无权将商水县教体局举办的第三中学的法人财产予以转让,其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原审判决部分理由不够充分,但判决结果正确。

  因此,2016年6月23日,周口市中级法院作出“(2016)豫16民终1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人证书”被指造假

  在周口市教育局为商水县第三中学两次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中,都标明商水县第三中学属民办学校,可商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何会为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胡海泉等人对这张在案件判决中起至关重要作用的证书来源产生怀疑。

  据胡海泉等人在给各级部门的反映材料中称,商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商水县第三中学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注明,该校的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开办资金“3000万元”,可事实是无论是商水县人民政府还是商水县教体局,从来都没有为学校的开办提供过这笔资金,其实也是绝不可能为一所民办学校提供如此巨额资金,现有的所有证据都能证明学校的开办资金来自于学校自筹,那么商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是如何审核并认定这“3000万资金”来自于“财政补助”?

  胡海泉等人在反映材料中还称,在商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商水第三中学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材料中,有两份落款为“商水县教体局”的文件,一份是“商教人字[2012]6号”,内容是“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任命元俊杰同志为商水县第三中学校长”,落款是“2012年4月16日”;一份是“商教人字[2013]2号”,内容是“经局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周金焕同志任河南省商水县第三中学校长”,落款是“2013年1月18日”。

  但胡海泉等人发现,商水县教体局确实下发过这两个编号的文件,但文件内容却是几名教师的调动,与上述内容风马牛不相及。

  4月25日下午,记者就此事来到商水县进行采访。经商水县委宣传部新闻科联系商水县编办、商水县教体局领导未果后,记者在该县宣传部见到商水县第三中学的王姓女士,王女土表示对此事不清楚,并请记者直接联系周金焕,但记者随后拨打这位王女士提供的周金焕手机,一直无人接听。

  记者致电侦办此案的商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贾义丰警官。贾警官坦言伪造印章、公文一事基本查实,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