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518日上午,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给我们怎样的启示”研讨会上,来自美国的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梅琳达·萨拉和美国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前美国联邦检察官胡依婷为中国学者和律师带来了辩诉交易的美国经验。

  辩诉交易又称“认罪协商”,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检察官和被告律师协商,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轻判为条件,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进而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

  “通俗地说,辩诉交易就是检察官与被告方之间就认罪的讨价还价。”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说,“辩诉交易是英美刑事司法中的制度与做法,它的价值在于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可以减轻检察机关的证明负担。”

  2016年初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曾明确提出“要在借鉴辩诉交易等制度的合理元素基础上,抓紧研究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方案。”

  同年93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颁布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18个地区进行试点的工作办法。

  “如何借鉴西方辩诉交易制度中的合理内容,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为真正实现以庭审为中心创造条件,是当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十分关心的问题。”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邹佳铭说。

  

保障律师辩护权益

与当事人认罪的自愿

  Select Equity Group注册投资顾问公司副总法律顾问、萨拉法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梅琳达·萨拉表示,美国联邦法院97%的刑事案件都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在这其中律师和检察官的作用非常重要。

  “他们需要让被告人充分了解辩诉交易所面临的实际成本和代价,即认罪之后换取检察官放弃或者更改对当事人原有的指控,从而变成较轻刑罚的指控。”梅琳达·萨拉说。

  在整个司法程序过程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辩护权等会得到充分的保障。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调查、会见证人等,考虑假如案件经过法院普通程序的审判有没有可能胜诉,以及正常程序与采用辩诉交易进行量刑的差别、享受权利的差别等,并将这些详尽地告诉当事人,最后由其自己进行决定。

  美国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胡依婷曾担任美国华盛顿州西区(华盛顿西雅图市)的联邦检察官,在她的执业生涯中也有大量案件采用辩诉交易进行结案。

  她谈道,检察官和法官会反复确认当事人是否愿意认罪、不厌其烦地确保当事人在对认罪之后的相关权利丧失以及法律后果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认罪决定。

  “在案件中,公诉人往往会就辩诉交易提出一个草案,然后交给辩护律师来修改,这样往返数次,直到最后双方都对条款感到满意。”胡依婷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以律师有效参与为前提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名誉院长樊崇义在听完美国律师和联邦前检察官的介绍后谈道:“律师参与可以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所以要对律师参与进行程序构建,确保律师是贯彻认罪认罚的一个重要的主体。”

  刑讯和诱供是迫使当事人做出认罪的首要外部因素。樊崇义谈道,在律师有效参与诉讼活动的案件中,会极大程度的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他指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同样存在对认罪事实认定的差异性,这是当前司法实践当中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

  “程序上是否可以采用自由证明而不采用严格证明?目前在中国,政策文件和学术领域都认为证明标准不能降低,而律师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则从实际出发,认为对其认定的标准不能降低,但方法可以松动。”樊崇义说。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说:“很多被告人在巨大压力下认罪的,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律师参与应当是前提,而不是一般意义的必要。如果没有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必然会走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