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应该积极保护个人隐私权

  王秀哲深入研究个人隐私权的宪法与行政法保护等问题发现,在信息社会,公民的隐私权已不是隐而私,而是需要私而隐,只有约束公权力在法律范围内利用个人隐私权,人才能有尊严地活着。

 

 

  

  “只有拿起公法武器保护个人隐私权,才能在透明的网络信息社会有尊严地活着。”山东工商学院教授王秀哲认为,在快速发展的信息社会,公法保护个人隐私权问题亟待加强。

  “在个人必须交出隐私权的信息社会,公法应该约束公权力在法律规定的必要范围内利用个人隐私权。”20175月,王秀哲出版专著《信息社会个人隐私权的公法保护研究》,重点关注了个人隐私权的宪法与行政法保护、以个人信息立法为核心的个人隐私立法保护、身份证法律规制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网络行业自律隐私权保护等问题。

  

“学术研究必须要发声”

  2002年,王秀哲开始关注隐私权的宪法保护问题。

  尽管目前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但是“当年隐私权研究还是一个全新的话题,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更是一个少有人涉猎的问题。”王秀哲说。

  功夫不负有心人。2006年,王秀哲以《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为题撰写的论文,荣获江苏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发展,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很快成为社会热点。2007年,王秀哲成功申请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研究》,专门研究隐私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力量和实践问题。

  前期大量知识积淀与储备,王秀哲拿到国家课题两年后很快结题。2011年,在此研究基础上,王秀哲出版了专著《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荣获了第23届山东省优秀社科成果二等奖。该书重点关注档案管理、身份证规制等公权力领域中的隐私权问题,备受学界关注。

  该项目结题后,201410月,王秀哲前往台湾大学访学。一次和台湾学者交流时,她发现“‘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也是台湾地区的热点问题”,但台湾地区学者对大陆的隐私权公法保护研究并不了解,甚至存在认识误区。这让王秀哲颇苦恼,遂应对方邀请做了专门讲座。

  王秀哲通过题为“大陆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概览”的一次学术讲座,在台湾大学向与会人员重点宣讲了大陆隐私权公法保护的研究情况、公法研究的成果,受到广泛好评。

  这次讲座让王秀哲意识到,学术研究必须要发声。它“可以让普通民众认识到问题的重要性,让公权力意识到权力的边界,通过博弈最终能够形成对于权力的制约制度,遂决定出书”。

  

“不是隐而私,而是需要私而隐”

  随着大数据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已是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的法律问题。王秀哲开始重点研究公共安全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2016年,她申报的《公共安全视野下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研究》项目获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王秀哲深入研究发现,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彻底打破了隐私寄居的物质外壳,窃听、监控技术可以在不为当事人所知、不侵入隐私物质外壳的情况下轻易完成,持续的、廉价的监控几乎在受控人无法感知的情况下实现,个人隐私权几无存身之地。

  隐私权面临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技术进步和权力扩张。公民的隐私权已不是隐而私,而是需要私而隐,即私人事务、活动、信息,因为是私人的,不侵犯和影响他人和公共利益,个人有隐的决定权、控制权和知情权。在隐私已经被开放利用的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权,只有改变法律规制规则,才能让使用者承担目的内使用、不泄露、不滥用的责任。

  王秀哲在书中说,数字化的存在,慢慢地扩及我们的物理存在,现代人将生活在一个被完美规制的世界中。即手机、手表、汽车等物理世界的行动和交际工具成了记录仪。公民在利用计算机、网络时的所有记录被永久保存,且处于无缝隙无死角的被监控和记录状态。

  大数据技术背景下,所有的生活轨迹皆可记录并存储、分析、计算。大容量的储存和计算能力,造成两种最主要的威胁:网上的个人信息无法被遗忘;零散搜集的信息通过整合可以还原一个人的全貌,“我们生活在一个毫无秘密可言的世界“。

  在王秀哲看来,信息社会“我们必须交出个人信息等隐私权,政府也可以在个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利用个人信息”。

  在失控状态下个人隐私该如何保护?这是一个涉及现代人有尊严生活的重大问题。

  王秀哲研究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多年发现,公法是规范公权力的法。它的核心是以隐私权为边界防止权力不滥用、不侵权,同时在信息社会,还要发挥公权力对隐私权的积极保护作用。公权力的消极不侵犯与积极保护作用的关系如何协调是研究的重点。

  但由于公权力的广泛性,公法保护是一个广义的范围,如何整合各种公法保护,通过制度设计发挥公法的规范效力是研究的难点。比如:如何立法保护隐私权,如何规范政府收集利用个人信息隐私权,如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等等。

  

隐私权的保护必须制定专门法律

  王秀哲在书中认为,网络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带来了隐私权保护的现实迫切问题。尽管我国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明确列入了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中,但侵权责任法不足以应对信息社会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需求,“最明显的不足表现在,政府权力对隐私权的侵犯没有得到有效规制,行业性的隐私权侵权行为也脱离了法律监管。”

  王秀哲表示,《刑法修正案(七)》中,虽提到由“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部门收集、制作、利用个人信息数据库,但根据目前实践来看,社会上个人信息的泄露大多数是通过这些部门。因此,必须加强对这些部门的监管。

  “分散与个别的应对不足以解决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王秀哲认为,隐私权的保护必须制定专门法律,尤其是针对公权力的隐私权利用,应通过统一的立法和程序制约实现保护。“在个人必须交出隐私权的信息社会,公法应该约束公权力在法律规定的必要范围内利用个人隐私权,并能承担积极保护的责任。”

  王秀哲认为,该书最精彩的内容是“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大数据时代个人身份证法律规制研究”部分。前者提出了在已有分散立法和技术规范基础上针对政府个人信息利用的立法思路,后者提出了身份证作为身份识别钥匙,在法律规制中政府承担责任的重要意义。

  “个人信息保护法一直难产,希望能够有所推动。”王秀哲希望该书对我国处理身份证法律规制、公共安全维护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关系、政府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政府对网络信息行为的监管等发挥积极作用。

  王秀哲说,为了应对大数据信息化的发展,以个人信息为核心的隐私权保护出现了现实的迫切性,但“从权利与权力博弈角度开展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在我国刚刚起步,还缺少深入系统的研究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