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六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为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选取了“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6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这六起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等检察职能,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其中,“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与销售商勾结,买卖婴儿信息数量达几十万条,给家庭生活造成困扰,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张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远程、非接触的状态下跨省区、多地域完成,作案手段技术含量高,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侦查,会同公安机关商讨案情、引导侦查取证,严格证据审查,确保案件质量,有力指控犯罪;“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嫌疑人通过百度及QQ向他人购买学生个人信息,拨打学生家长电话,先后冒充学校及教育局工作人员,以领取学生助学补助金为幌子,骗取钱财。

  另外,“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嫌疑人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鲁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嫌疑人利用网络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时监督公安机关对漏犯进行立案侦查;“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籍某某身为派出所民警,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认定籍某某利用公安民警的特殊身份,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25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