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侵犯个人信息犯罪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5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该解释自61日起施行。同时发布了7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典型案例。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从20092月至201510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969起,生效判决人数1415人。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严肃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数量显著增长。201511月至201612月,全国法院新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495件,审结464件,生效判决人数697人。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据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介绍,仅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数量2100多起,查获公民个人信息500多亿条,抓获的犯罪嫌疑人5000多人,其中属于各行业内部的人员450多人。

  而本次解释的出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据了解,《解释》共十三条,主要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

  解释中明确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一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二是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解释中也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中还明确了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明确了拒不履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的处理等问题。

  另外解释中还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则;明确了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规则;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

  颜茂昆指出,制定本《解释》,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加大对涉民生犯罪惩治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强化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以及财产、人身权益,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发布会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邵保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7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