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家事审判不宜一刀两断式裁判
第四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在京举行
本报讯(记者汤瑜) 5月6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四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官、公证员、律师、学者及妇联、民政、住建委等部门代表近300人参加会议。与会者围绕“家事审判改革及家事诉讼程序的立法完善”“离婚救济的法律适用及完善”“夫妻财产的认定及分割”等主题展开讨论。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以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探索家事诉讼程序制度。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敏表示,家事案件具有非讼性,为了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法院处理家事案件重点不在于纠缠已经发生的事实,而是在于展望未来,因此,家事案件不宜一刀两断式裁判,需要妥善处理。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礼仁针对婚姻家事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一些婚姻登记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界限混乱,错误适用行政诉讼来确认民事婚姻效力;身份关系案件职权主义审判原则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用财产诉讼规则处理身份关系案件的现象普遍;身份关系诉讼现有审理制度弊端甚多。
担任10多年家事案件审判法官的王礼仁认为,家事案件审判需要专业化,目前多数婚姻家庭案件合议庭人员不固定,难以保证家事法官真正实现专业化。要大力推广江苏徐州贾汪区等法院做法,建立真正意义的家事法庭,有固定家事审判法官。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周冰一表示,在家事审判庭法官的选任上,侧重于选拔已婚女性、具备心理学专业知识及丰富社会经验的审判人员作为家事法官,鼓励家事法官取得专业心理咨询资质,以更好地审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同时,注重与专业心理机构对接联络,形成内外有效结合的心理干预与防护机制。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植龙指出,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为了更突出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对于无过错方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应大幅度提高。同时,针对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定过错范围过窄问题,有必要增加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王静姝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不仅需要与现有民事诉讼法律体系融合,也需要建立与民事、刑事、刑事诉讼等部门法的体系性联系。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所包括的措施类型有限,针对严重的家庭暴力,在民事法律保护范围之外,必要时需要运用刑事法律手段。这需要强化公安和检察机关在反家暴领域的职能定位。她建议:“需要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完善公安和检察机关介入家庭暴力事件机制,使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被真正纳入治安管理和刑事法律手段规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