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人制造》被诉侵权案二审开庭
本报讯(记者时婷婷) 湖南卫视热播剧《美人制造》被指侵权《邪恶催眠师》上诉案,近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的争议焦点是,《邪恶催眠师》与《美人制造》第29、30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相关方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邪恶催眠师》作者
一审诉讼请求被驳回
《邪恶催眠师》于2013年4月由同心出版社出版发行,书中主要描写了催眠师白亚星利用自己的催眠术策划一个犯罪计划,意图达到净化世界的目的,其计划被另一个催眠师夏梦瑶利用。夏的目的是“希望所有活着的人都感到幸福,让所有不幸福的人都死去”。刑警罗飞通过调查“僵尸”“飞鸽”等案件,同他们斗智斗勇,最终侦破案件并阻止了他们的计划。
2014年12月21日,由芒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原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正(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携手打造的周播栏目剧《美人制造》在湖南卫视首播。此剧播出后,《邪恶催眠师》的作者周浩晖认为该剧第29、30集内容侵犯了自己的作品改编权、摄制权,并将余征(笔名于正),该剧第29、30集署名编剧周静、芒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原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海宁新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正(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等6名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电视剧《美人制造》第29集、第30集的复制、发行和传播;向原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原告损失。
该案一审的主要争议点是,原告周浩晖是否有权主张小说《邪恶催眠师》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电视剧《美人制造》第29、30集是否构成侵权;6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部作品尽管均涉及催眠(迷魂)犯罪题材,3个催眠情节具有相似元素,但故事主线、主要故事情节、故事结构顺序均不相同。被诉作品对原告作品少量元素的使用属于借鉴构思,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对作者权益的限制,周浩晖无权对思想范畴的构思主张权利。故被诉作品不构成对原告作品改编权与摄制权的侵害。故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条款,驳回周浩晖的诉讼请求。
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成二审争议焦点
周浩晖因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出,判断嫌疑作品与权利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应重点比较二者的不同之处,而应比较二者的相似之处,并考察二者相同之处是否具有独创性而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小说和电视剧表达方式不同,应该注重核心表达的比对。
上诉人提出,“实质性相似”是一个法律判断,受众对于两作品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也是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此外,本案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判断是,被上诉人之一周静在录音中认可了“抄袭”的事实。
余征等被上诉人则认为,“实质性相似”应当具体从情节、故事转承、人物塑造等方面比对。两个作品在具体的情节、人物方面等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内没有相似之处。因此不存在侵权问题。
因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