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临时仲裁肇端的政策背景与未来走向

  根据仲裁组织产生及存续状态的不同,商事仲裁可分为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是指在事先并无仲裁管理组织的情况下,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他们临时组织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在作出裁决后自行解散的仲裁方式。

 


  

  201612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保障意见》)第9条第三段提出了临时仲裁在我国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之间先行先试,这是我国首次提出实行临时仲裁制度。41日,中国第三批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后,中国临时仲裁制度与自贸区的伴生关系及其未来走向,成为当前热点问题。笔者认为,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为起点,梳理和把握中国临时仲裁制度肇端的政策路线图,或可对其未来走向做出相对清晰的预判。

  

亟须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中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区、深水区,亟须稳定的政治与社会环境。201510月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推动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20166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深化意见》。在国内仲裁界,20142月即开始试点“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以下简称“两化”),将仲裁服务范围逐步拓展到众多领域,201610月,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赵振华明确将“两化”定位为“引领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总战略”“促进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总策略”。

  从世界范围看,临时仲裁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一种民商事争议解决手段,它与机构仲裁相辅相成、相互融合,在纠纷的解决中各自发挥着作用。我国1995年《仲裁法》未规定临时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留下了制度空白。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矛盾解决需求,推动国家及社会选择与之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方式,从宏观层面看,以《保障意见》确立临时仲裁制度是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相关政策,在自贸区运用多元化纠纷机制解决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践。

  

提升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

 

  我国法院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和相关司法解释,承认和执行国外的临时仲裁裁决。在《保障意见》出台之前,存在我国法院对涉外因素认定的司法实践不一致、涉外仲裁案的法院内部报告制度等问题,不符合仲裁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国际惯例,容易让境外相关方对我国形成偏见,不利于提升我国仲裁的国际化水平和公信力。

  20165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提出要围绕服务我国 “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更好地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20154月《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及《深化意见》又提出:“进一步对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优化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提升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

  《保障意见》第9条对我国自贸区内企业之间符合“三个特定”条件的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相关当事人可自行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等事项,突破了我国与国际仲裁界普遍实践不一致的限制性因素,进一步开放我国仲裁市场,推动我国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在竞争中提高,进而提升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

  

中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未来走向

 

  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特定政策背景下确立的中国临时仲裁制度雏形,正在迅速改写境外仲裁机构与境内仲裁机构、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以及境内各地仲裁机构之间的格局关系和发展模式。

  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错位发展。从境外临时仲裁的发展实践看,它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具有灵活性,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地点、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都具有充分的选择权,因而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被广泛采用。仲裁机构甚至仲裁行业出现的行政化、司法化或过度商业化的倾向,都会扭曲甚至摧毁仲裁制度培养自由意志、契约精神和社会自治理念的初衷。中国内地已有的200多家仲裁机构发展极不平衡,相当数量的仲裁机构专业性不足、行政色彩浓厚,明显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与临时仲裁的理念相去甚远。中国临时仲裁依托自贸区制度并在国际商事领域率先确立,既因为我国自贸区的国际化程度更高,不少企业有现实需求,更因为在国际商事领域容易借力国际仲裁业的先进经验和优势资源,具备各种有利条件。

  境外仲裁机构与境内仲裁机构的全面竞争。在国际仲裁业竞争加剧、制度创新步伐明显加快的背景下,境外仲裁机构不断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或办公室,期待在中国获得更多发展机遇,临时仲裁一时成为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在中国迅速发展的最大机遇。我国仲裁业的整体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还有待提高,临时仲裁尚处于起步阶段,当事人在临时仲裁程序中会优先或被迫选择国际经验丰富的模式及仲裁规则。在临时仲裁对外大大增加中国仲裁制度吸引力的同时,境内仲裁机构开始直面境外仲裁机构的全面竞争。

  境内仲裁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加速分化。我国《仲裁法》实施20多年来,培养出一批成熟的境内仲裁机构,我国发展临时仲裁在早期可以也需要依托有较强竞争力、管理规范的境内仲裁机构。对于境内仲裁机构,借助“主场”优势在临时仲裁制度萌芽时抢得先机,更能在与境外仲裁机构正面竞争中把自己继续做大做强,珠海仲裁委员会迅速发布《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即是明证。这个促使强者更强、更专业化的过程,势必加剧内地仲裁机构之间的竞争,原本发展不平衡的200多家仲裁委员会也将加速分化:无法实现去行政化甚至被列入行政序列的一部分地方仲裁机构会将顺应“两化”大趋势,主要作为化解本地矛盾纠纷的软性手段,或承担部分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相关的工作。

  临时仲裁在特定商事领域内的迅速兴起。及时总结自贸试验区内的有效制度创新和实践经验,不定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是我国自贸区制度的核心价值追求。《保障意见》的制度价值不仅仅是在国际商事领域打开了临时仲裁制度的大门,更将契约精神、商法自治、社会自治等临时仲裁理念推向了整个中国社会,后者的超强生命力已被历史一再证明。笔者亲身参与商事调解、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等领域的法律实践,深感临时仲裁对中国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甚至中国商事制度改革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以及在诚信缺失的商事环境中,临时仲裁对中国商事诚信体系建设可能发挥的制度性作用。如果我们回看最早期仲裁裁决的执行,主要依靠商事主体的诚信观念和对裁决者的信赖而自觉履行,并未受法律的强制调整。以此观当代“淘宝网”解决网络购物纠纷的“大众评审团”制,可谓在ODR领域的中国民间版临时仲裁机制,它的运行并不依赖于法院对其裁决结果的承认或强制执行。

  (作者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