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家暴法》实施一年:有喜有忧
■对话
李莹是章晓云的代理律师。《反家暴法》实施一年,她清晰地看到这部法律发挥的作用。
记者:相对之前的反家暴条款,《反家暴法》有何不同之处?
李莹:《反家暴法》制定之前,我国关于反家庭暴力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但《反家暴法》是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一个专门法律,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
反家暴法第一条即明确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凸显了对人的权利的关注和保护,这是一个立法理念上的巨大进步。强调反家暴工作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共同的责任,这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即使在现在,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是家丑,公权力应少介入的观念仍有很大影响力。这个原则既是反家暴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对传统陈旧观念的挑战和纠正。
记者:《反家暴法》实施一年多了,总体实施情况怎么样?
李莹:有喜有忧。法律颁布已经一年了,我感觉大家对这部法律的关注还是很多的。《反家暴法》中的多项反家暴处置机制是非常重要的机制,包含了家暴的发现、处理、受害人救助等不同层面。比较重要的包括强制报案制度、告诫书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庇护制度等,目前这些制度已经得到实施。我们调研时有一个法官也提到,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家暴”的字眼出现的越来越多,很多受害人已经意识到家暴的行为,也知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记者:《反家暴法》实施一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情况怎么样?
李莹:通过调研发现,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的情况程度不一。全国性的相关统计数据也显示了这个特点。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实施当天,北京、湖南等地分别核发开出了各自省份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后10天内,四川、天津、河南等地也先后签发了该省市首张“保护令”。
对以精神伤害为主的家暴,也核发了保护令,如天津河东区3月4日对一起电话、微信、骚扰等非肢体暴力的侵害,在24小时内核发了保护令。2016年4月20日,在全国妇联、北京市妇联和河北省妇联协调下,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核发了首份跨省保护令。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调查了解到的是保护令发放的情况,但保护令执行情况如何,违反保护令的比例以及如何有效应对,妇联或是法院还没有这方面公开的数据。
记者:这一年中,《反家暴法》体现出了哪些推动作用?
李莹:这部法律的出台肯定是有必要性的,这是无疑的。比如,《反家暴法》实施后,有个被害人买了一本放在丈夫的床头柜上,用荧光笔把其中一些重要规定标注出来。她丈夫偷偷看了,之后再也没有打她。这就说明这部法律对施暴者还是有一定约束作用的。
而且,之前有些受害者挨打之后,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现在有了这些机制后,就多了很多途径。
记者:重庆章晓云案近期一审判决,《反家暴法》在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李莹:这就要说到《反家暴法》存在的不足了。审理过程中,并没有将胥某的行为认定为家暴,原因就是双方已经离婚了。按照以前的逻辑,双方离婚了就没有身份关系了,所以不适用《反家暴法》。但看案件,具有很明显的家暴特征。所以我认为《反家暴法》在认定前配偶关系之间能否构成家暴的规定不明确。
我们了解到,前配偶关系发生家庭暴力的比例是非常高的,而且情节比较严重。但在《反家暴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接触过几起很严重的家暴案件,都是前配偶关系。家暴行为,不会因为一纸离婚书就自动停止。而且因为没有婚姻关系了,法律不保护了,施暴行为会更严重。
记者:经过一年的实践,《反家暴法》在实际运用中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
李莹:作为一部刚刚实施的法律,执行过程中还要有一个过程。《反家暴法》涉及很多部门,无论是公众,还是一线的工作人员,对《反家暴法》的认识和理解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此外,《反家暴法》自身也有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可实施性不够,定义也不够完善。比如国际上共识的性暴力和经济控制这两个内容在《反家暴法》中没有体现,还有对家庭暴力的目睹儿童的保护也没有体现。
《反家暴法》对保护令的执行规定也不是特别明确,造成实践中的理解和做法不一致,而且在实践中保护令执行问题突出,公安在保护令执行中的角色不清晰。申请过程中还存在对证据要求过高的问题,造成了保护令的申请被驳回。
我们希望下一步可以针对现在出现的问题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定义和机制,增加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