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己的房子被登记在别人名下怎么办?
案例:
李女士十几年来一直住在某居民区一幢楼房里,该房子是李女士的母亲去世时留给她的。可是,李女士的妹妹认为母亲是在李女士的强迫下才做出了这种决定。今年,李女士的丈夫单位新盖了一批福利房,于是,李女士决定将母亲留下的老房子转让出去。就在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李女士才发现房子已被她的妹妹抢先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准备最近把房子转让出去。李女士决定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的更正登记手续,可是手头没有确凿的证据资料,眼看着自己的房子就被别人卖出去,自己却无能为力。
解答:
因为各种原因,登记机关在进行登记的时候也会出现一些错误,如上述案例中的情况。那么,自己的房子被登记在别人名下怎么办呢?
《物权法》第十九条针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可见,李女士可以通过两条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即消除登记错误和建立正确登记,这是保护真实权利人的最有力手段。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维护登记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真实权利人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对所有物享有合法正当的权利,或者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登记机关才能予以更正。否则就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
另一条途径是申请异议登记。在此过程中,真实所有人不需要确凿的证据,只需要根据自己的请求便可以及时地办理异议登记。这是因为异议登记的意义在于提醒有意向购买异议登记物的社会公众,此物现在是所有权存在争议,究竟归谁所有还不确定,如果买卖此物会有一定的风险,从而防止无辜的社会公众的权益遭受损失。
那么,在登记机关做出异议登记后,李女士就高枕无忧了吗?恰恰相反,在登记机关接受李女士的请求,在房屋登记簿上做出异议登记记载后,李女士更应当加快步伐为自己的房屋四处奔波才行。首先,在提出异议登记请求时,一般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就是说如果担保到期,登记机关查明李女士并非自己声称的真实合法所有者的话,李女士提供的担保就会用于赔偿李女士妹妹的经济损失。其次,异议登记并非是永久生效的,它是有法定期间的。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李女士必须在登记机关做出异议登记之日起15天内搜集证据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并及时地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不但房子收不回,还要赔偿其妹妹的相应损失。
由此可见,异议登记虽然方便快捷,但它毕竟只是一种暂时的维权方式,在法定期间内如果不能提供充分、合法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结果往往是“鸡飞蛋打”“赔了夫人又折兵”。如果在15日内可以证明自己的真实所有人身份,那么异议登记便转化成了更正登记。
由此可见,《物权法》规定的这两种途径并无好坏优劣之分,只有适用情形的差异。像开篇情景中的李女士这样,如不及时办理异议登记就直接面临着房屋转让他人的危险,异议登记是上上策,但如果当事人可以迅速搜集有力证据,而危机又不是迫在眉睫的话,就没有必要申请异议登记了。
□特约撰稿 李承龙
试用期内参加公司岗前培训
可否随时辞职?
陈文方大学毕生后被招聘进一家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公司派陈文方去参加岗前培训,陈文方在参加培训期间觉得自己不适合所聘职位,便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公司要求陈文方赔偿培训费600元,并且1个月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在这1个月里,陈文方还必须来上班。陈文方对公司的做法很不理解。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陈文方是否要赔偿公司为他支付的培训费用呢?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第32条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陈文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不需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陈文方无须支付培训费用。而且我国《劳动法》第31条也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所以公司要求陈文方1个月后才能辞职的做法也是违法的。
企业停产期间
应支付工人工资吗?
曹刚的单位新引进了一条生产线,由于车间没有活儿可做,领导通知他们班组的10名工人在家休息半个月。月底领工资时,他们发现工资被扣了一半。曹刚等人找领导论理,领导说这段时间他们没有上班,就不应当领取工资。他们认为,在家休息是因为单位的原因所导致的,不是自己愿意在家休息,企业扣工资让人想不通。但也有人认为,扣发工资是正确的,符合“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分配原则。那么,企业停产期间是否应当支付工人工资?
律师解答:
该单位领导的说法是不对的。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停工不是曹刚和他的同事们造成的,而且停产也没有超过一个支付工资周期,所以,他们完全可以向单位提出支付工资的请求,单位也应当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期限内
公司可否变更职员的工作岗位?
肖峰被某公司聘为公司主办会计,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聘用合同”,交经市人才交流中心签证。聘用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每年(指未满合同期的年限)5000元的罚金。后来,公司未经他同意,以公司体制改革为由将他调到公司下属的另一家公司。肖峰多次找公司领导交涉,公司领导均以他是公司职员,应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加以拒绝。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可否变更肖峰的工作岗位?
律师解答:
《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确定的工种或岗位是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重要内容,变更工种或岗位应视为合同的变更,则应按法定程序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企业有用人的自主权,但一旦签订用人合同,合同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肖峰所在的公司在没有与他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将他调至其下属的另一家公司工作,改变了他和公司的劳动关系,显然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是一种单方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他的经济损失。肖峰在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律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