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官王礼仁的困与思

  作为一名家事法官,王礼仁笔耕不辍,他见证了我国家事审判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变得不适,见证了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尝试和变化,在这一过程中,也有自己的苦恼、困惑和思考。

 

  王礼仁对口头表达谨慎而克制,在家事审判生涯上却屡屡挑起“非议”;他称不愿个人被媒体推到公众面前,近年来围绕“婚姻法解释(二)24条”的争议他又频频现身媒体。

  作为一名法官,王礼仁更是凭借连续近10年质疑“婚姻法解释(二)24条”,并称这是“国家一级法律错误”而被舆论所关注。

  他坦承自己也是24条受害者”,但20172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解释(二)24条”补充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况。基于王礼仁的“知名度”,几十家媒体纷纷对他提出采访请求,他一一婉拒。

  去年,60岁的王礼仁从家事法官职位上退了下来,如今,他称自己正在全力研究家事审判中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

  王礼仁曾是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是我国从事家事审判的资深法官之一,目前也是中国婚姻家庭法法学研究会的理事。在2002年以后,连续14年担任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

  他称自己是“家事法官第一人”,但言语中却并没表现出十足的把握,“2012年,我担任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10周年,据我所知,在当时我可能就是连续不间断从事家事审判最长的一个法官。”

  让人们熟知的是,2002年以来,46岁的王礼仁将自己职业生涯的最后14年,奉献给了家事审判事业。

  而作为一名家事法官,王礼仁笔耕不辍,他见证了我国家事审判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变得不适,见证了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尝试和变化,在这一过程中,也有自己的苦恼、困惑和思考。

  

不仅仅受困于24条”

  

  “婚姻法解释(二)24条”是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这条司法解释原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打击夫妻利用离婚避债现象,司法实践中,他们需为前夫(前妻)的举债承担连带责任。

  但近年来其漏洞逐渐显现,招致各方批评。一批离婚后突然背负巨额债务的受害者,甚至组织起“反24条联盟”。

  而10多年前,王礼仁就跟“婚姻法解释24条”怼上了。2006年,王礼仁因一起没有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判决的夫妻债务案件,在当时引起不小的争议,当事人也四处上访控告。

  迫于无奈,王礼仁只能将判决文书发到网上,让大家评理,并附上一篇文章——《判出一条路来》,这也开始了王礼仁连续近10年质疑“婚姻法解释24条”之路。

  近10年来,王礼仁撰写大量文章,指出“24条”存在“三大错误”:以“婚姻关系”作为债务推定的基础错误;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和范围错误;“24条”的逻辑结构和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等诸多问题,呼吁废止“24条”,重建规则。

  其实,王礼仁在家事审判生涯中,并不仅仅受困于24条”。由于家事法官容易遭受非议,甚至常常遭遇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的现象,王礼仁也曾多次深陷这种“非议”,为此苦恼不已。

  他认为,根本原因是传统理论和家事法不健全这一现实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选择适用法律难度极大,判决容易引起争议。

  多年前,王礼仁审理的一起案子就是这种现象的真实写照。在这起案件中,男方怀某因为没有性能力,婚后几年没有夫妻性生活,女方梁某提出离婚。在一二审中均查明,没有子女和共同财产。

  一审没判离婚,女方梁某二审上诉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礼仁审理了这起案子。

  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时,能否直接改判离婚,还是发回一审改判?根据司法解释,“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王礼仁对此解读和把握则是,本案没有子女和共同财产,可以直接改判,遂判决双方离婚。

  但判决后,男方怀某不服,四处控告王礼仁违法。甚至法院里一些法官和领导也不理解,怀疑他的判决是错误的。

  为此,王礼仁背负巨大压力,被迫请示最高法院,并向《法制日报》投稿,陈述自己对这一司法解释的理解,最后最高法院答复称,王礼仁的理解是正确的,不能机械适用司法解释。同时《法制日报》也刊登了他的稿件,这起控告才得以平息。

  除此之外,对无效婚姻案件能否再审,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同的观点,有认为可以再审的也有认为不可以再审的。王礼仁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他曾对一起婚姻无效案件申诉案件建议依法再审,也受到当事人控告指责,“最后我在人民法院报发表了一篇文章才平息风波。”

  “在家事审判中,遇到上述情况,难免对工作和生活造成很多负担。我想,这也许是家事审判理论和制度相对落后应当付出的代价,作为一名家事法官,只能义无反顾。”王礼仁说。

从事家事审判十年后,

开始畏惧

  

  王礼仁对于案件审理工作极其谨慎。这与他常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2002年之前,他曾有着20多年的刑事审判经验,期间,先后历任基层法院的副院长、院长。

  如今,回忆起14年的家事案件审判经历,王礼仁总结一个家事法官从新手到老手转变之路时说,“三年入门,五年出师,八年断案而不惑,十年方可得心应手,但不可言无案而不通。”  

  他感叹,“不在家事审判中浸泡,不知家事审判深奥。”

  但是,2002年刚从事家事审判工作的王礼仁却并不这样想,与现在的大多数法官一样,认为家事案件很简单,并不是什么难办的事情。

  随着工作的开展,他的这种认知也不断发生颠覆,也逐渐认识到家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

  他逐渐发现,家事审判才是最能展示法官才能和艺术的审判。“就像真正的民法大家一样,不但是财产学者还是身份法(指婚姻法、收养法或亲属法)学者,只懂财产法不懂身份法只能算半个民法学者,不懂财产法则没办法研究好身份法,因为身份法是财产法的延伸或拓展。”王礼仁说。

  王礼仁认为,对于家事法官来说,仅仅懂得财产法还不行,还需懂得身份法等家事审判理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想成为一个优秀的家事法官,处理法学理论还要集合广泛的社会知识,需要更高的才能和审判艺术。

  此外,现代科学技术不断渗透婚姻家庭(如人工生育,代孕等),现代价值理念逐渐改变或冲击传统观念(如非婚同居、同性同居以及婚姻中的个人主义日益膨胀等),这些无疑对身份关系和身份财产关系带来新的挑战。

  因而,王礼仁发现,家事审判不仅需要法律百科全书,还需要相应的社会科学知识。家事审判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但现实是家事法官难以成为一个无案不通的法官。

  在家事审判生涯的路上走得越久,王礼仁越感觉到自己并没有吃不完的“老本”,而是责任和压力越来越大。

  2012年,当王礼仁得知自己创下从事家事审判实践最长的纪录时,他说当时没有兴奋,反而感觉到了畏惧,“因为家事审判涉及的法律和理论太庞大、太复杂了。”

  “不识家事真面目,只缘身在家事外。家事审判法无边,职业生涯学不止。”王礼仁概括自己对家事审判工作的认知。

  王礼仁向记者展示了他长长的著述清单,不少观点对学界产生影响。而谈到这些学术成就,王礼仁谦虚地说,目标是力争多解决一些具体的司法问题。

  他认为,要建立专业化的家事审判队伍,家事法官一定要相对固定,不能搞流水席家事法官,这样家事审判改革的意义才会逐渐显现出来。

     

积极尝试创新探索

  经过多年实践,王礼仁大胆尝试,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审判理论和经验。

  他在家事审判领域的著述甚多,其中,2009年出版《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是我国第一部研究身份关系的专著,这部著作曾在2013年首届“湖北法学优秀成果奖”中获得三等奖,也是唯一获奖的婚姻法学专著。

  在审判上他大胆尝试,适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理论在全国判决了首例登记婚姻效力案件。

  他还曾经力排众议,反对用“婚姻破裂”取代“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标准,受到理论界高度重视,影响力较大,他的这一观点成为一家之言。

  他是反对冷暴力入法的第一人,也呼吁把同居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法,这两个观点都被反家庭暴力法所采纳。

  除此之外,王礼仁还将自己在家事审判中形成的审判经验积极进行推广,比如提出“离婚无伤”审判原则、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具体方法、婚外情引起离婚案件处理方法和原则、物权法在婚姻法中适用原则等等经验,并且受到广泛的欢迎。

  “比如离婚无伤原则,就是要使离婚无伤子女、无伤他方、无伤社会,以最好的方法、最小的代价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效果。”王礼仁介绍说。

  王礼仁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家事审判理论和立法问题很多,他正围绕目前民法典修改婚姻法和家事程序立法提建议。

  在此之前,他就向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建议一些法律条文的修改,比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他认为,关于“婚姻效力行政诉讼的规定”,反映的问题是人民群众的权利无法救济和人为加重救济成本。

  他还表示,继续呼吁完善“以婚姻关系作为推定夫妻债务根据的规定”,不然导致虚假债务满天飞、违法债务合法化。

  “婚姻诉讼关系到老百姓最基本的人权保护,这是最基本的民生诉权,就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王礼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