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对媒体言论应尽可能包容

  该书以互联网背景下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为研究对象,对媒体影响司法表现形式、司法防止媒体影响的策略等进行了详细介绍与阐释。作者指出,在互联网时代,司法不仅要坚持传统自我约束规则,还要通过自我完善,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

 

 

  “真相不可能被封锁,只有及时、全面公开公共信息才能引导和回应舆情。”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研究多年发现,司法回应媒体、接受媒体采访不是可有可无,而是责任和义务,法律规则应当明确这种义务,“无可奉告”是不负责任,保持沉默更是专断的表现。

  20167月,高一飞出版了专著《网络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该书以互联网背景下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新内容为研究对象,对媒体影响司法的特征、司法防止媒体影响的策略进行了详细介绍与阐释。

  

传统规则之变

  2005年,高一飞在美国丹佛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时发现,世界著名法学家和法律活动家撰写了许多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论文,遂将“媒体与司法关系”作为研究主题。

  2006年至2007年,高一飞陆续发表了《媒体与司法:复杂而简单的关系》《评黄静案中的媒体与司法》《审前报道对美国刑事审判的影响》等文章;2010年,他出版了专著《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后又组织出版了《司法公开基本原理》《检务公开基本原理》。

  高一飞在研究中发现,我国通过大量法律文件确立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规则,如: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等都规定了向媒体公开信息的内容。

  其中,《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在2012年出台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开”章节中,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会、报刊等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高一飞认为,网络时代网民容易对司法发生误解,司法对媒体言论应尽可能包容。

  高一飞研究发现,在互联网时代,媒体与司法关系已发生转变。过去,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规则有3种模式——通过缄口令直接限制媒体的英国模式、通过司法自我约束防止媒体影响司法的美国模式、大陆法系国家信息控制模式,现在媒体影响司法出现了多个新特征。

  在互联网时代,媒体影响司法主要表现为:司法系统受到媒体更大的影响;媒体编辑“把关人”的作用大大降低;因发帖人采用假名而加大了对媒体的查处难度;言论自由的标准不断提高;陪审员可能利用网络实施不端行为。

  这使得各国对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进行了修正:微博庭审直播开始兴起和发展;英国、美国联邦法院等法院禁止电视直播的传统正在被颠覆;司法对媒体的缄口令实际上成了“无用的原则”;英国等保守国家已明确废止缄口令的部分内容。

  

“无可奉告”是不负责任

  高一飞认为该书最精彩的部分是对“网络时代媒体影响司法的新特征和司法防止媒体影响的基本策略”的阐释。书中强调,在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只有通过网络进行信息公开,才能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从而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对言论要包容,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常识,司法也不例外。”高一飞说。

  高一飞认为,在不限制媒体报道司法的情况下,司法应当通过程序的自我完善、对法庭参加人员的约束来达到“司法避免媒体影响”的目的。“程序的自我完善”,是指设计合理的程序,使媒体难以影响司法,如:为确保被告人的利益拖延审判时间或变换审判地点等。

  对法庭参加人员的约束,是指对公诉人、法官、律师言论进行有规则的约束。比如:法官不应当评论即将和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应当泄露司法秘密及兼任媒体记者或通讯员。律师要遵守无害性、回应性、真实性、保密性规则,不能就案件发表虚假言论、泄露案卷秘密等。

  高一飞表示,司法不仅要坚持传统的自我约束规则,还要通过合理界定办案秘密限制释放信息、通过司法公开防止媒体误导、通过媒体自律体现对司法的尊重和理解、通过网络执法过滤或删除违法报道,以及对媒体的不当报道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等。

  网络民意有其自身特性,司法机关应拓展网络民意收集渠道,积极主动收集网络民意,完善网络民意的引导与分析机制、回应机制、反馈与评价机制,以及司法回应网络民意的监督机制。比如:法院、检察院可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公开司法信息。

  但司法应对未经警方允许的犯罪现场暗访报道加以预防和规范。高一飞说,随着警务公开层次的推进,犯罪现场报道已成为警务公开的重要范畴。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当下,公安机关应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对犯罪现场执法信息筛选后主动公开,并拓宽信息发布渠道。比如:通过新闻发言人公布案件信息并答媒体提问;完善案件信息主动发布机制,确保信息准确性;通过新媒体及时与媒体、公众交流沟通犯罪现场相关信息;通过专家解读向公众解释专业问题;建立健全信息回应机制,及时澄清有误信息。

  

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回应媒体

  按照我国现行互联网管理体制,国信、工信、公安等部门都有自己负责的领域。《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规定,国信办负责监管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但网络实名制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保障实施、违规行为由哪个部门负责追责等问题未明确。

  高一飞建议,我国应加强网络实名制立法建设,对其实施主体、配套机制进行明确规定。就现有政府权力格局而言,由公安机关负责网络实名制具体工作较为合适。一方面,公安部门已有相当数量的网络警察,另一方面,其对互联网管理和运行模式较为熟悉。

  在互联网时代,媒体与司法之间哪些问题亟待解决?高一飞说,目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回应媒体。“‘聂树斌案’在发现有可能是冤案的前10年里,媒体做了大量报道,但涉及到的相关司法机关沉默了10年。这是权力的傲慢,也是媒体的悲哀。”

  司法机关该如何处理与媒体的关系?高一飞说,可以参考20164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提到的“六个及时”。同时,司法部门在坚持对媒体信息公开的同时,应对公开内容进行必要限制,对检察官、法官、律师的言论进行适当规范;还应提倡媒体通过职业道德自律,进行客观、中立的报道和评论。

  高一飞认为,我国应出台统一的《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全面规范司法机关媒体信息公开和报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