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维权困与乏

学者称《旅游法》立法目的未实现

    旅游市场上,价格欺诈、强制交易等“宰客”现象时有发生。虽然许多旅游纠纷涉及金额不大,但维权成本很大。学者称,《旅游法》立法目的未实现,关键在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匮乏。

 

  王华没想到《旅游法》正式实施一年多后,他和妻子还是被重重“宰”了一把。

  王华和妻子素来节俭,平时很少出门旅游。在办理宽带业务时,对方送了一张旅游卡称,每人交300元,可以参加“港澳七日游”。王华半信半疑拨通旅游卡上预留的工作人员电话,经再三确认,没有强迫购物、欺骗购物行为,交完600元,和妻子准备去旅游。

  2015年4月26日至5月2日,王华和妻子如约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七日游”。但接下来的日子几乎成了噩梦。在旅行社安排的香港、澳门、珠海三地旅游过程中,王华和妻子发现,除了购物还是购物,很少有时间游玩,“如果不购物,导游堵着门不让出去。”

  曾参与《旅游法》起草工作的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学系主任申海恩称,《旅游法》为整个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最权威的基础,但没有任何一个立法者会天真地以为,它一通过就天下太平了,“旅游法的立法目的显然未实现”。

  北京王峻岩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峻岩表示,《旅游法》的立法本意是规范各旅游企业行为准则,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但设立一部法律并不能禁止所有违法行为发生。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珩说,《旅游法》缺少详尽规范,是旅游市场宰客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宰客”最常见

  王峻岩观察发现,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财产、人身权最易受侵害,比如:交易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以及身体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王珩认为,宰客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如欺行霸市、价格欺诈、强制交易等,严重者甚至触发《治安管理法》《刑法》。

  律师描述的情况,王华夫妇都遇上了。在车上,导游软磨硬泡让买各种工艺品,“不买就会被骂”“不购物,不让出门”。无奈之下,王华夫妇在香港和澳门分别花200元买了纪念品钥匙和表;在珠海,刷卡买了3800元的蚕丝被,花6万多元买了两块玉。

  原本打算出去旅游散散心,不想这次旅游让妻子添了堵,王华颇懊恼。但经亲戚朋友提醒,王华发现:蚕丝被是假的;他买的两块玉,在北京市场仅售2000元至3000元。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何旺旺研究发现,王华夫妇的遭遇不是个案。在个别旅游市场购物店,游客消费额未满足导游需求,经常会被延迟去下一个景点游览,甚至遭遇谩骂。如,2016年10月7日,媒体报道称,云南导游骂不购物游客无赖。

  但消费者维权困难。何旺旺认为,一方面大多数旅游者在消费过程中没有票据保存习惯,另一方面违法运营的旅行社或购物店故意不给消费者票据。王华夫妇在购买蚕丝被、玉器时,对方以各种理由不给发票。好在当时他们未支付现金进行刷卡消费,保留了相应证据。

  何旺旺观察还发现,有的旅行社为赚取额外非法钱财,将游客拉到半路逼迫其同意改变游览路线,或将游客“转让”或“分包”给其他旅行社。李梅母女就有过类似遭遇。

  2014年7月,李梅母女通过某旅游网站报名参加了“西藏卧飞十日游”,并支付12000多元团费、保险费,与对方签订旅游合同约定:2014年8月16日,由北京西站出发,8月25日,从拉萨返回。但8月19日,李梅母女随团到拉萨后,突然遭遇了旅行社弃团。

  原定8月19日去林芝,但导游带领李梅母女一行游完西藏博物馆后,再无下文。眼见同酒店入住的其他旅行社团队,陆续出发去景点,李梅母女颇着急,多次找旅行社沟通,对方始终不予答复。直到8月24日,导游表示每人退700元,条件是不再追究弃团责任。

  申海恩说,这种现象被称为导游甩客。旅游活动多在异地进行,旅游者对环境不熟悉,对导游、领队等依赖性强,类似纠纷时有发生。景点遗漏、改变行程、交通延误、酒店和餐食不达标、办证不合要求,强迫或变相购物、交通事故、溺水等现象是旅游业最常见的纠纷。

维权成本较高

  为何导游甩客、商家宰客现象时有发生?何旺旺认为,这说明在利益诱导下,旅游经营者、商家、中间服务机构存在利益输送;也反映出仅有《旅游法》还不够,“有法可依,并不代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旅游法》落到实处,才是关键”。

  王珩表示,尽管《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对旅行社、导游、领队、景区等旅游经营者和服务者做了较详尽的约束和规范,但其对自驾游、自助游过程中遇到的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消费活动,缺少详尽规范,仍要依靠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王峻岩说,旅游市场涉及领域广,监管涉及旅游、交通、卫生、质监、工商等多部门难度大;涉及地域广,跨区执法难度大。这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消耗时间长,取证困难。

  申海恩研究发现,总体上看,我国旅游者维权成本较高。虽然大部分旅游纠纷涉及金额不大,但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权付出的时间、精力、财力成本很大。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但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申海恩表示,消费者如果想在更短时间内完成维权程序,行政投诉往往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但何旺旺认为,行政投诉并不是最好的救济途径。消费者在维权时,通常会遭遇“两不管”:景区旅游主管部门不管,居住地旅游主管部门不管。

  李梅母女在拉萨遭遇旅行弃团后,电话咨询居住地辖区旅游监管部门北京市旅游局。对方告知旅行社的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2014年9月3日,李梅向北京市旅游局投诉,等待两个多月后,两人被告知,旅游公司愿每人赔偿1529元,合计3058元。

  李梅母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2015年2月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经营者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等,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故要求旅游公司退还合同款5000元,支付违约金2434.8元,赔偿交通费180元。

  官司赢了,但维权成本不低。依据《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民事诉讼案件审判阶段每件收费3000元至10000元。若按律师收费3000元核算,减去620元案件诉讼费,李梅母女获得赔偿不足4000元,每人获得赔偿不足2000元。

  而该案一审结束日,距李梅支付旅游费时间近7个月、去西藏旅游的日子已半年。王华前期经过多次投诉、举报,成功追回部分款项,通过诉讼程序获得1800元补偿费,退回购买纪念品等损失费503元,减去1396元诉讼费,仅余907元。这尚且不算律师费。

非诉机制匮乏

  何旺旺发现,大多数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侵害后,会选择忍气吞声。在许多人眼里,维权会产生大笔费用,要付出大量精力,且维权之路不一定平顺。在自媒体迅猛发展的今天,许多旅游者会选择微博、微信、发帖等诉苦,从而引起社会关注或当地执法部门注意,成功维权。

  但这种维权形式常伴随着消费者遭遇十分恶劣的“宰客”行为,容易引起民众公愤,否则也是不了了之。何旺旺表示,这与监管部门执法不积极、各部门配合与协调机制欠缺及旅游运营者“宰客”违法成本太低有关。

  比如:工商、公安、物价等多个部门有权管理“宰客”行为,但游客通常该向哪个单位投诉,具体哪个单位有权享有第一位管辖权,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旺旺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通过协调,开通一个类似于110的全国通用、容易记忆的旅游消费投诉电话。

  事实上,针对旅游市场乱象,诸多地方政府加大了治理力度。如:2014年云南制定了《云南省旅游条例》;2015年,海南三亚市公安局成立了全国首支旅游警察队伍。2016年,全国多地法院设立了旅游巡回法庭。今年3月20日,云南推出了旅游巡回法庭地图。

  但申海恩认为,不合理低价、强迫购物等现象,有着深刻的旅游市场竞争背景,只有对旅游市场主体重新整合,才能从根本上重塑旅游市场秩序。如果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颁布再多法律,设立再多机构,无非是面子工程,与消费者权益无关。

  申海恩称,当前旅游维权机制过分依赖行政机关管控,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难以迅速启动和了结,行业协会功能缺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匮乏。这导致旅游行政机关不堪重负,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诉求无法得到妥当满足,从而促使消费者采取过激行动,激化矛盾。

  何旺旺称,《旅游法》出台前,我国旅游业成立了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中国乡村旅游协会、中国旅行社协会等行业协会,但这些行业协会大多没有起到鞭策行业成员合法运营的作用,也没有承担起与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应该肩负的责任。

  因此,我国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法》的深入贯彻和实施,不是制定和实施一部《旅游法》就可以万事大吉。既需要合理时间,也需要制定配合、支持《旅游法》实施的下位法,如“《旅游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更需旅游行业组织积极发挥自律管理作用。

  王峻岩表示,近年来,线上旅游交易平台发展迅猛,但在线平台设计环节多、责任认定相对模糊、未形成统一行业标准,消费者维权将更加困难。王珩表示,《旅游法》应加大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明确发生侵害人身、财产时,旅游经营者的应急处理义务。

  申海恩认为,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要树立一个基本的朴素观念:好货不便宜,便宜没好货,旅游不是生活必需品,前者需要用金钱进行衡量,后者可能由国家社会供给;前者的质量与价格有极大的关系,后者质量和价格之间的决定关系并不显著。

  何旺旺表示,《旅游法》制定和出台,对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言,只是万里长征走完第一步,还需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强化执法,建立执法协调机制;旅行社加强自律,消费者自行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注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何旺旺说,现行《旅游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有待提高,游客出国旅游或到热点景区旅游,花费往往较多,一旦遭遇宰客后,可能一趟行程就难以继续,如果只处罚违法者2000元或5000元,违法成本太低。同时,法律还应该明确“宰客”等侵害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

  (文中王华、李梅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