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技术创新中求发展寻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召开专题研讨会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产业专业委员会主办的“技术创新背景下探寻知识产权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司法、行政、学术及产业界的知识产权专家围绕如何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
近些年,互联网科技公司的迅速崛起印证了科技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然而互联网同类产品的不断推出,伴随着专利侵权案件频发,该类案件往往诉讼标的额巨大。
长期以来,基于各种原因,互联网维权被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维权主体贴上“经济成本高”“维权周期长”“诉讼举证难”“侵权赔偿低”等标签。与此同时,无论是实务领域还是知识产权学术界,均对解决上述难题进行了长期探讨。
在本次会议上,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在致辞中指出,在互联网时代,技术、概念、模式不断发生创新性的改变。与此同时,侵害创新成果的行为也在不断创新。因此,保护创新成果的手段、思路、方法、理论也需要不断创新。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共同为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遏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一些崭新的思路。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晓军,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丁文联和来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张晓霞均指出,在互联网时代,法院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和标准与过去无异,当事人应当从维权方法上做出创新。例如,围绕涉案技术和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向法官作出充分阐释,法官在理解的基础上自然能明晰侵权与否;在损害赔偿举证方面大胆尝试,展开全面市场调查等;明确维权定位,即维权目的是什么,进而应当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维权。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袁真富在演讲中则为广大创新企业提出了8项维权策略和28条诉讼建议。他认为,企业应当前瞻性地看待诉讼维权的策略安排,例如侵权可视化,预想侵权的主体、客体、取证和举证;提升权利的可规避性,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书要书写得当,不可太细或太粗等。
对于维权企业如何举证、如何获得赔偿,袁真富认为,企业可以在诉前选择高额判赔频率较高的管辖法院,避免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客场作战”;尽力证明被告侵权的恶意,证明被告以侵权为业;寻找被告的虚假宣传和虚假证据;挖掘第三方机构跟赔偿有关的数据或信息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芮松艳以案例为线索讲述企业如何维权。她认为,企业维权的前提是存在权利,一项专利必须具有高质量的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要明确权利范围,将具有创造性和价值性的权利书写清楚。其次要有明确的维权方式,以期能够选择更加有利的方式进行维权。
针对创新企业如何搭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认为,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权益要做到,在不同阶段、对不同类型给予区别保护运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丁文联指出,互联网时代下的“互联网+”是通过软件和技术实现的,这意味着所有互联网时代的企业在商业模式的创新上或多或少都是与软件技术相关的。美国亚马逊的“一键购买”给予所有互联网企业以重要启示,即通过专利的手段保护软件技术,表面上是在保护软件技术,实质上有可能会保护到一种商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