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或加剧女性就业歧视
反对就业歧视、追求就业平等的核心在于平衡社会、企业与个人等各方面的利益。完全可以借鉴欧洲国家的经验,例如发放育儿津贴、建立停薪留职等制度缓解企业压力,减轻就业歧视。
“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歧视法律问题与对策”学术研讨会召开
“很多企业认为,若招聘一位生育二胎的女性,便多供养了一位‘尸位素餐’的员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在调研中发现:如果企业没有意愿聘用女员工,他总有一个办法把女员工拒之门外。
鉴于生育二胎女性所面临的严峻就业形势,3月17日,林嘉教授召集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家高校的学者和实务一线的专家共同探讨“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歧视法律问题”。
当天,林嘉就女性面临的严峻就业形势、全面二孩政策与女性就业状况和女性因就业歧视遭遇的法律救济障碍等问题进行了介绍。她认为,关于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劳动监察保障缺位,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使就业歧视维权不便,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更好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彰显平等就业的理念。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阎天认为,在守法的前提下,企业所承担的生育成本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通过改进人事管理而缩小。缩小的途径,就是尽可能早,并且尽可能准确地了解职工的生育安排,未雨绸缪,提前筹划,从而将员工生育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冲击降低到最小。
“法律禁止企业收集员工生育信息,我们可不可以让国家来充当这个信息源,把生育的常见策略和样态发布出来,让企业周知。”阎天表示。
和企业相比,国家在收集生育信息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不仅样本量很大,而且数据的真实度也很高,这些信息可以帮助企业尽可能准确地预测员工的二胎生育计划,从而尽早作出准备,减轻企业的生育成本,也就减轻了他们滑向歧视女性的冲动,从而增加其聘用女性的意愿。
他认为,面对全面二孩政策对于性别平等的冲击,法律不仅要堵截歧视行为,而且要了解企业的需求,对正当的需求加以引导,堵和疏相结合,寻找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之法。
“收集生育意愿有局限性。”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红梅对上述观点存疑,“收集生育信息并不是一句话的事情,需要相应成本,就算收集到相关信息,也不一定能减少企业歧视。”
她认为,在国家其他制度安排不合理的时候,过度强调企业就业歧视并不妥当。拿西方、欧洲来说,他们制度建立很好,对女职工的就业保护就更周到更合理,“建议从更宏观的角度考虑。”
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尚元教授表示,反对就业歧视、追求就业平等的核心在于平衡社会、企业与个人等各方面的利益。完全可以借鉴欧洲国家的经验,例如发放育儿津贴、建立停薪留职等制度缓解企业压力,减轻就业歧视。
这一观点得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法研究》编辑部副主任李西霞的认同。她表示,除了国家层面立法对二孩女性给予特殊财政支持和补贴外,还应在完善反对女性就业歧视的特别法律规定、提升生育产假立法的价值取向等方面对女性就业进行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宏丽则从卫生法角度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她认为要通过法律途径加强对女性的性和生殖健康权利的保护,继而解决女性因生育带来的就业歧视。
“女权运动或许在减轻就业歧视上有积极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丁晓东表示,女性在就业中面临问题的一大原因是由于生育带给企业的成本负担。他反对成本应由市场选择和国家补贴结合的做法,认为这种做法会将女性逼回家庭,造成社会地位垄断,性别偏见进一步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