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工作不力失职渎职依纪依法追责

  本报讯(记者钟安安) 日前,公安部就《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意见稿》要求,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性公共服务属性,按照有关标准落实队员编制,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根据专职消防队员高危职业工种性质,落实其工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和高危补助。

  《意见稿》提出,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意见稿》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的,在依纪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的同时,按照权限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众可登录公安部网站查阅征求意见稿,并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