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初的立法

  李唐王朝从建立到灭亡的289年间,积极进行立法活动,取得前所未有的成果,是封建法制史中影响巨大的一个朝代。唐律是封建法典的楷模。

  武德二年(公元619),唐高祖诏令刘文静、斐寂、肖瑀、崔善为、王敬业等人,参照《开皇律》,撰成《武德律》12篇,500条,于武德七年颁行天下。此外还有《武德令》31卷,《新格》53条,《武德式》15卷。由于唐王朝此时刚刚建立,来不及大规模创立法制,因此这些律令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公元626年,李渊次子李世民即帝位,称唐太宗,改元贞观。唐太宗任贤纳谏,励精图治,比较重视法制,于贞观元年诏令房玄龄、长孙无忌等人修改《武德律》,历经10年,撰成《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但刑罚略有减轻,律条比较完备。此外,还有《贞观令》30卷,《贞观格》18卷,《贞观式》20卷。唐太宗不但为唐代立法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他励精图治立下了准绳。

  公元650年,唐高宗李治即位,改元永徽。这时,唐朝封建经济经过30多年的恢复和发展,已经达到全盛时期。唐高宗下诏命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人,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12篇,502条,于第二年颁行。还有《永徽令》30卷,《永徽格》17卷,《永徽式》14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