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欣一:建议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对枪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什么是枪?如果最该了解‘什么是枪’的警察、法官、预备役军人,都会无意识地触碰涉枪红线,难道这个枪支认定的标准不该改一改吗?”全国政协委员、天津财经大学近现代法研究中心主任侯欣一说。
今年两会,他带来了《关于提高枪支认定标准的建议》的提案。侯欣一建议将枪支分为非限制类枪支、限制类枪支和禁止类枪支,只对禁止类枪支入刑。
侯欣一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一直是严格管控枪支的国家,近年来涉枪犯罪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对“枪”的理解与公安部制定的“枪支认定标准”存在巨大的差别。
公安部数据显示:仅2011年至2015年,全国就“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
“一些人们眼中的玩具枪、仿真枪被认定为‘真枪’而入罪,这已经完全超越了人们的常识。”侯欣一谈到,保守估计我国约有60万玩具枪爱好者,以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爱好者中相当多的人面临着刑法处罚的风险。
过去几年中,司法实践中也已出现了不少“毫无犯罪故意的人因此受到刑法处罚”的案例,从管制、拘役到无期徒刑,影响到数以万计的人和家庭。
将枪支认定标准提高到科学合理的水平
天津大妈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位入刑案、株洲叶昊文网购火柴枪入刑案、绍兴“最美交警”钱卫强购买仿真枪练习运动射击被追诉案等,一次次背离常识的仿真枪入刑案强烈冲击了人们对常识中枪支的认知。
这些“涉枪”案件,定案标准都源于公安部2007年颁布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这一新标准将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认定为枪支。
这一新标准是2001年公安部枪支认定标准的1/8,台湾标准的1/11,德国体育用品枪支的1/20。按照该标准,致伤力极低的相当多的仿真枪、气枪都被认定为枪支。
一位在刑警队工作多年的警察告诉记者,64式手枪曾经是公安干警的普遍装备,枪口动能220焦耳,高出公安部枪支认定标准120多倍,然而在警队仍然对其有“小砸炮”的嘲笑声,曾经出现过“犯罪嫌疑人被该枪击中4枪还跑了200多米”的事情。后来,公安干警普遍配发了杀伤力更强的92式手枪和警用左轮。
“生活常识告诉我们,仿真枪、气枪等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极小,对其严格管制无助于公共安全的改善。此外,司法机关在走私致伤力极低的仿真枪、气枪铅弹案件上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反而不利于真正危害严重的走私武器、弹药案件的查处。”侯欣一说。
侯欣一曾全程跟进“天津大妈”案件的审理,并在二审时参与旁听。也正是这个案子,促使他在两会上提交提案,建议提高枪支界定标准,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同时提出对枪支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他建议,至少应当回归2001年16J/cm2的标准,这样能避免刑事打击面过度扩大的问题。
“黑、白、灰”需要分级管理
如何界定和管理玩具枪、仿真枪和真枪,如今的标准不仅让公众质疑,同时也给公安部门出了难题。
“枪支较其他器具具备远程伤害人的能力,对其应当进行管制,但管制应当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侯欣一建议,对枪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他认为,应该根据杀伤力的大小,将枪支分为:非限制类枪支、限制类枪支、禁止类枪支,并相对于每一类枪支,从持有人的资质、购置、储存、使用等方面进行详尽的规定。
侯欣一建议对枪支进行黑、白、灰分类管理,这样既防治杀伤力强大的枪支流入社会,又保障了公民玩耍和游戏的权利,增加可操作性。
他认为,应当通过科学实验确定非限制类枪支标准,这类枪支,不应入刑法枪支类犯罪处罚,以行政处罚为准,即便是行政处罚也应当极其慎重。
限制类枪支应为非限制类枪支标准以上,且小于16J/cm2的枪支,无法致人伤亡,但有一定危险性,应显著标明,持有主体和场所有所限制。对于违反规定的限制类枪支,应该如同对待管制刀具一样,采取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
大于等于16J/cm2为禁止类枪支,按照现行刑法中的规定进行惩处。但同时注意对于禁止类枪支,以火药为动力枪支杀伤力一般大于以气体为动力枪支,亦应当区别对待。以气体为动力枪支的处罚应低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近期将制定有关枪支鉴定和判罚的新司法解释。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新司法解释不外乎以下3条路径:一是公安部认定枪支标准的规章不作为判决依据,二是根据枪支分级区别量刑,其三可能是一个综合性意见,即根据犯罪故意、危害后果做出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