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犯罪引发担责争议

强制医疗和解除标准亟须细化

    专家认为,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健全安康医院设置,同时确立我国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并做出强制医疗标准和解除标准,将那些时刻对公共安全形成威胁的精神病人,及推断由其家属或监护人看管治疗仍不足以防止危害发生者,实施强制医疗。

 

  接连几起精神疾病患者伤人、杀人的恶性事件引人关注。专家称,精神疾病鉴定并不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挡箭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均有涉及精神病患者认定、处罚的相关规定。但关于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强制医疗等问题仍需细化。

多起案件

对患精神疾病疑犯从轻处罚

  2月18日,武昌火车站发生一起恶性事件,犯罪嫌疑人胡某因口角纠纷,在一面馆门口持菜刀将面馆业主姚某砍死。民警快速出警,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调查,行凶者患有精神疾病,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目前案件正在审查中。

  该案立刻引发了社会热议。部分网友认为,精神疾病鉴定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挡箭牌和免死金牌。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多起涉及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残疾的案件,多数均从轻处罚。

  2015年3月,浙江省舟山市周杰将同住的老人周某丁打死。法院认为,周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在故意杀人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其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6月,佛山市发生了一起恶性事件。被告人张下玲认为遭人辱骂,将一名两周岁的孩子砍死,还将邻居砍伤。经法院审判,张下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6年3月,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卢海清遭室友杀害,经过警方鉴定,犯罪嫌疑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违法行为判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该案至今未判决。

作案时的精神状态

是判定关键

  嫌疑人持精神残疾证意味着什么?对此,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韩骁律师解释称,残疾证即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精神残疾证是残疾证的一种。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1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持有精神残疾证,意味着持有者患有精神残疾,且经过了相关部门认定。

  “精神疾病分为很多种,有些患者在发病时的确无刑事责任能力,而有些在犯罪时,是有部分甚至全部刑事责任能力的。由于情况种类多且不以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还需要法医学专家进行鉴定。然后根据法医鉴定结果来判定担责与否,担多少责。”韩骁称,“如果经鉴定,该精神病患者是在发病时对他人实施了侵犯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如果经鉴定是间歇性精神病,且未在发病期间,则该人应承担相应行政或刑事责任;如果经鉴定该人属于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若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谈及武汉火车站砍人案件时也表示,犯罪嫌疑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最终相关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其处于“发病”状态,那么他就很可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必须承担。

  因此,判定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是判定的关键。“作案时的精神状态通常需要由法医学专家在案后重新进行精神状态鉴定。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2人,鉴定人员在实施鉴定前,会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一般情况下,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韩骁表示,“如果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或‘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符合其中之一就为具有责任能力。”

  相关资料显示,精神残疾分为四级,一级病情较为严重,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需要他人监护;四级病情最轻,生活基本可以自理,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参考此前发生的几起事件,嫌疑人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是需要他人监护、照料的,那么嫌疑人犯罪是否需要监护人承担责任呢?

  韩骁认为,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中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如果精神病患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如果精神患者需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

和解除标准需细化

  每次恶性事件发生且涉及精神疾病患者时,总有质疑声音:精神疾病患者为什么没有被强制收治或送医?此前也有专家提出,只要有伤害自身的情况或者伤害他人的情况发生就必须送医。这就意味着,只要符合“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都必须送医。

  对此,韩骁解释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所以在精神病分类里没有具体对哪类精神病患者需强制收治,只有实施暴力行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安全可能的精神病人,才会采取强制医疗。”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均有涉及精神病患者认定、处罚的相关规定。针对精神病患者犯罪,需要完善的并不是立法问题,而是精神病人的救治、强制医疗等问题。”韩骁表示。

  他表示,目前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存在解除条件不清晰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了强制医疗解除的法定条件,即‘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但是,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情形’如何准确评估,存在较大的模糊操作空间。精神病患者被强制医疗后,经药物治疗和相关康复操作,在当时确属正常表现,但是否就可以解除强制医疗,其中的评估标准是很模糊的,需要进一步细化评估的标准。”

  韩骁认为,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健全安康医院设置,同时确立我国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并做出强制医疗标准和解除标准,将那些时刻对公共安全形成威胁的精神病人,及推断由其家属或监护人看管治疗仍不足以防止危害发生者,必须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同时,对那些有严重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要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积极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安康医院加以治疗,避免给社会带来危害。对于正处刑期患精神病的囚犯,也应及时转入安康医院,对其进行免费治疗。应该从法律上做出规定,由专门的社会、心理、精神医学专家组成小组,对已经犯罪的精神病人是否移送或者可否离开安康医院提出意见,最后经法院司法裁判。这样,才能在法律上做到既保护了病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发展,从而得到社会的认可。”韩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