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凤冈县法院发出今年首份《生态修复令》

  本报讯(记者刘国彬 通讯员彭皓东) 近日,贵州省凤冈县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向其发出一份《生态修复令》。据悉,这是贵州省今年以来发出的首份《生态修复令》。该案由凤冈法院院长杨玉忠亲自主审。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某在贵州省凤冈县开办了一家木材加工厂。为获取原材料,20147月,向罗某某等人购买了62株马尾松,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伐林木蓄积近40立方米。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滥伐林木数量较大,鉴于其有坦白情节,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为了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绿水青山,修复生态环境,凤冈法院又向被告人刘某某发出了《生态修复令》,责令刘某某于331日前在被采伐的林地范围内栽种适合生长的树木200株,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行看护。

  杨玉忠院长表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一经破坏,失之难存。凤冈县是全国生态建设示范县,全国生态文明先进县,森林覆盖率达65%以上,我们要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生存的根基,给子孙后代创建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