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份公证书引发的法律困惑
我买的房子谁做主?
周女士全资购买的一套房产,因一份公证书的出现即将被分割一半。
周女士颇为难解:购房合同原件没有离手、房产权证尚未办理,公证处如何审查并做出了共同财产约定公证?
“我至今也想不明白,明明是我全款买的房子,公证处咋就把我的房子公证给了别人?”2月13日,家住北京的周女士疑惑地说。
原来,周女士在北京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并在购房合同上写上了儿子的名字。但因考虑到儿子之前有一段不理想的婚姻,所以迟迟未缴纳印花税等费用,未给儿子办理房产证。事情出乎意料的是,在周女士的儿子结婚后不久,其儿媳竟然在2016年3月拿着一份该房子的房产公证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周女士的儿子离婚并分割财产。
得知这一消息的周女士颇为愤懑,房产证还没办,赠与尚未完成,自己花钱买的房子却被公证给了他人,难道公证就能如此任性?
婚后数月便分手
房屋归属成焦点
北京的周女士为了让儿子结婚后能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决定给儿子出资购买一套住房。2012年4月,周女士在北京朝阳区某处以儿子名义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但考虑到儿子“没有准性”,便将购房合同原件及发票都放在自己手中,暂缓缴纳印花税等后期费用,暂时不予办理房产证。房屋交付后的物业费、供暖费均由周女士交纳。
周女士的儿子于2015年10月举行了婚礼。数月之后,儿子告诉她,女方在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分割房产。此时,周女士才获知自己全款购买的房屋已经没了一半。
追问之下,周女士得知,婚礼后1个月左右,儿子与女方之间出现矛盾,为了弥合感情,儿子答应女方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处理。随后,周女士的儿子以办事需要为由,从周女士处骗来了购房发票,并从房屋开发商处拿到了一份购房合同复印件,背着母亲与女方一起到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办理了共同财产约定公证。
但周女士的儿子没想到的是,办理公证后没多久,女方便搬至他处,并于2016年3月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当年7月开庭时,女方凭借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提出了要求,索要周女士全款购买的那套房屋。
虽然诉讼在周女士儿子坚持不离的情况下无疾而终,但分离的结果已显而易见。周女士对于两人的感情不好多加干涉,但一想到自己全款购买的房屋平白无故被人分走一半便颇为愤懑。
合同原件没离手
财产公证咋审查
随后,周女士多次来到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就该份公证书询问、质疑,但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记者在正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上看到,公证书载明:经查,申请人张明与李丽于2015年6月16日登记结婚,以张明的名义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某处的房产一套,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夫妻财产约定书。
周女士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在她多次以利害关系人提出质疑时,正阳公证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公证处的审查没有问题,如果有疑问可以提出复查,但该人同时告诉周女士,即使复查也是百分之百驳回。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指导意见》,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或者其他有效婚姻证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所涉及记名财产的权属凭证原件(但仅就财产进行概括性约定不涉及具体财产的除外)。
而该指导意见规定,公证机构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其他事项,包括财产权属凭证原件有无可疑之处;夫妻双方对所约定财产的权属是否清楚;协议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公证处的询问笔录需要载明协议所涉及重要财产的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和现状;夫妻双方对协议所涉及财产的权属和现状是否清楚等内容。
但这些疑问周女士都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她难以理解:没有房产证和购房合同原件就能办理房屋财产约定公证,公证处到底是如何审查的?
带着周女士的疑问,记者采访了正阳公证处,但正阳公证处人员以负责人不在为由予以拒绝。
而对于周女士的疑问,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王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王珩表示,公证机关有义务对周女士的儿子所持有的购房合同复印件进行核实,并对权属是否存在瑕疵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如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公证机关在只看到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的情况下就办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违反物权法相关规定,这样的公证很有可能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复查被维持
律师建议走诉讼
2017年1月,周女士正式向北京市朝阳区正阳公证处提出公证复查申请书。
周女士在复查申请书中表明,要求正阳公证处在2015年11月20日出具的(2015)京正阳内民证字第8313号公证书予以撤销,并郑重声明,自己在儿子未取得房产所有权之前拥有对房产的处置权,儿子在无权处置该房产期间所做的公证为无效公证。
2017年2月4日,北京市正阳公证处给出了结论,作出了公证复查决定书,决定书称,(2015)京正阳内民证字第8313号公证书涉及的公证申请人张明和李丽夫妻双方的身份属实,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约定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约定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具体、明确,协议中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公证办理程序无误,故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同时公证处向当事人解释称,公证处做的只是“合同项下的夫妻财产”公证,只针对约定合同,并不指向房屋产权。
针对周女士的遭遇,律师王珩建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王珩表示,周女士要想确认儿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公证无效,首先要对涉案房产进行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文中张明、李丽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