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进一步完善执行规范体系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为进一步完善执行规范体系,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款物管理规定》)。
《规定》共26条,主要涉及合理划分财产调查责任、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巩固信息化与执行联动建设成果、设立审计调查制度、设立悬赏公告制度等内容。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问题;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财产形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调查。
针对实践中当事人敷衍申报,人民法院处罚不力的问题,《规定》专门规定了对财产报告的调查核实程序;细化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措施,尤其强调法院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规定》确立了审计调查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明确规定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并严格被执行人妨碍审计调查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审计活动顺利进行。
针对实践中对于网络查询与现场查询是否具有相同效力还存在一定争议的现实,《规定》特别明确了网络查询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决定》,此次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失信名单的实质要件;增加规定了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进一步明确了救济程序;增加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删除失信名单的规定。修改后的《若干规定》明确,“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另外,同时发布的《执行款物管理规定》共29条,确立了款物收发情况定期核对机制,规定了“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归集管理方法,细化执行案款收取、发放、提取流程,以及增加对查封、扣押物品收发情况的管理规定。
据悉,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将于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