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童养媳”马泮艳的十六年噩梦
起诉前夫强奸暂未立案
12岁结婚,14岁生子,8年内4次逃婚,又在他乡躲了8年,直到法院判决她与前夫离婚,“童养媳”马泮艳经历了怎样的人生噩梦?
天色阴沉,马泮艳拼命往前跑,急促的呼吸声在死一般寂静的山坡上格外清晰。她身上沾满尘土,却无暇顾及,只想快点逃出去。她很累,大伯和陈学生(她的“丈夫”)的脚步声越来越近,她怕极了,但怎么也跑不动了。她想躲起来,却找不到藏身之处。她急哭了……
最后,她把自己哭醒了。
这个场景,反反复复出现在马泮艳的梦中,如影随形,跟了她10多年。
12岁结婚,14岁生子,8年内4次逃婚,又在他乡躲了8年,直到2016年6月3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才终于判决她和陈学生离婚,马泮艳的“童养媳”噩梦终于结束。
尽管如此,她还是时常会梦到逃跑的场景,她似乎明白,恨和痛将伴她此生。
她要告陈学生强奸幼女,还要告大伯买卖幼女,但警方调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暂未立案。
逃跑的“新娘”
从“嫁”到陈学生家那天开始,马泮艳每天就只惦记着一件事——逃跑。
第一次,她跑回镇上二姑家,二姑带她去报警。媒体报道称民警带她到医院检查,证实处女膜破裂。但大伯说马泮艳已经嫁人,警察认定这是一场家庭纠纷,没有再管。
第二次,马泮艳用了10多天,从福建跑到晋江,陈家人报了警,四处找她,终于又被送了回去。
2006年,马泮艳第三次逃跑。她逃回隔壁村,遇到人家办喜酒,躲了一天一夜,躲过追赶的人,藏到姐姐家。大伯通风报信,陈家人找了10个壮小伙,开着5辆摩托车把她抓了回去。
8年间,她逃了4次。第四次成功逃脱时,她已经是两个孩子的母亲。
逃不出去的时候,马泮艳天天哭。陈学生烦了就打她,床边总放着一根擀面杖粗的木棒。他脱下衣服裹住马泮艳的头,用绳子捆住她的手脚,剥光衣服,从床头打到床尾。她连滚带爬躲到床底下,陈学生就弯下身把她拖出来继续打。
马泮艳不能出门,每天要干完陈家所有的农活。陈家人无暇看管她时,就用铁链将她锁在屋里。她一动,铁链就发出声响,引起陈家人的注意。最长的一次,她被锁了3个多月,一直锁到她怀孕。
放出来,马泮艳又逃了。
陈家住在山上,从山上跑下来,经过一条小路就能看见公路。公路上经常有过往的面包车,花10块钱就能驶出县城,但马泮艳没有钱,说尽好话也没能换来一个座位。面包车扬长而去,掀起一路飞尘,而她,被身后追赶而来的村民扑倒在地……
回家,又是一顿毒打。
不幸的童年
挨打的时候,马泮艳偶尔会想起父母。
“若不是因为母亲失手打死了父亲,我们三姐妹就不会被大伯卖掉。”她说。
马泮艳曾听人说起,父亲是个老实人,母亲勤劳能干,日子过得有模有样。后来母亲相继诞下三姐妹,而父亲兄妹8个,其他人家家都有儿子,奶奶因此气得直跳脚。
父亲打母亲,就是从那时开始的。
父亲会把母亲吊起来,用木棍一通乱打。母亲坐月子的时候,父亲也没体现出一丝疼爱,照打不误。
1997年,常年遭受家暴的母亲整日连气带吓,患上了精神疾病。中药也没能缓解她的病情。她变得痴痴傻傻,经常一个人又哭又唱。
终于,她向父亲挥起了锄头,由此也改变了一家人的命运。
1997年农历四月的一个雨天,一家人正在地里干农活。忽然,三妹哭起来,父亲伸手去抱,却被母亲误会要打孩子。瘦小的母亲没有犹豫,抡起锄头砸向父亲。父亲倒在地上,再也没起来……
母亲被匆匆赶来的警察带走。一个月后,母亲又因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释放。然而,她却没有回家,只是在离家不远的码头开始乞讨。三姐妹最终找到她时,母亲已经上了船,差点被带往远方。
父亲死后,村里人趁乱抓走了院里的鸡和牲畜,原本就不富裕的家,一夜之间几乎被洗劫一空。
大伯带着债主上门讨要农忙时请工人的工钱,转了一圈,看上了她家新收上来的几百斤小麦。母亲拉出三个姑娘,央求债主给她们留下最后的口粮,又拉住大伯的衣袖说好话。大伯烦了,从身后抽出啤酒瓶,狠狠地砸过来,酒瓶在母亲身上开了花……他甩甩手,又抄起地上的砖头。
母亲凄惨的哭号声声入耳,马泮艳冲过去抱住大伯,母亲顺势爬起来,连滚带爬跑出院子,自此音信全无。
直到2013年11月3日,三姐妹才在湖北找到了母亲,一家人终于得以团聚。重逢时,她住在洞子里,以捡拾垃圾为生。
十几年间,患病的母亲受尽疾苦。最初,一个流浪汉把她捡回家,待她生下个女儿后,把她赶出了家门。40岁时,她又为另一个男子诞下孩子,又被赶了出来……
12岁女孩的婚姻
她不怨母亲,也不怪父亲。
在她印象中,尽管三姐妹让父亲在家族中抬不起头,但他从不吝惜对女儿的疼爱。“不让干农活,让我们读书。成绩考好了,父亲很高兴。”马泮艳说。
“造成我们三姐妹悲剧的是大伯和姑父。”马泮艳告诉别人,她恨他们。
马泮艳不知道大伯和父亲这两兄弟之间曾发生过什么,只模模糊糊记起曾听人说,两家积怨已久。她记得,大伯找人砸过家里的屋顶,毒死了7头大肥猪,还把父亲打得住了半年医院。母亲回到家,看到满地狼藉,精神受到刺激,疯癫了好几天。而母亲打死父亲那天,大伯就站在隔壁,笑着见证了弟弟的死亡。
父亲死后,大伯和姑父便打起了三姐妹的主意。
1998年,13岁的大姐被姑父和大伯“许配”给同村的男人,收了2500元钱。
2000年,马泮艳12岁。腊月的一天,她和三妹去山上背柴,途中与一对父子擦身而过。马泮艳抬头看了一眼面前的男人,右脸上有一块疤,身高不到一米六,穿一件不合身的衣服,格外老气,她觉得恶心。男人也上下打量她,别过头嘀咕:“不行,太小了。”
柴火背到大伯家,男人正坐在屋里。大伯打发马泮艳给男人做饭,饭做好了,马泮艳不能上桌,抱着碗在一边默默地吃。“泮艳,陈先生吃完了,快添饭。”大伯热情招呼,她这才知道,面前的男人叫陈学生。
一个月后,29岁的陈学生成了马泮艳的“丈夫”。
大伯告诉马泮艳,陈学生18岁,和她正合适。又告诉陈学生,侄女今年16岁,到了该出嫁的年龄。
马泮艳记得,腊月二十二那天,马家亲戚们说要带她去陈学生家玩,回来途中,堂弟一脸神秘地告诉她:“表姐,我爸爸口袋里有好多钱呦。”“哪里来的钱嘛?”马泮艳问。“是陈学生家给的嘛。”
陈学生给了大伯7000元钱和500斤大米,还签了一份协议书。“内容是把我交给陈学生,如果我长大后变了心,全由我负责。”这些事,马泮艳是从亲戚处得知的。
三妹也没能幸免。2002年,12岁的姑娘“嫁人”了,大伯拿了4000元“聘礼”。
初到陈家时,马泮艳三番四次逃跑,陈家觉得自己花了冤枉钱,来找大伯退钱。姑父和大伯代表马家出面,只说了一句:“人交给你了,你自己看管好。连个女人都管不住,你就去死吧。难道还要我给你往床上抱吗?”当晚,马泮艳又挨了一顿毒打。
“把陈学生杀了。”马泮艳想了无数次。磨得锃亮的菜刀在她枕头底下藏了两个多月,等男人睡熟了,她哆哆嗦嗦摸出刀,慢慢伸到男人身边,举起,又放下。“胆子小,哪敢杀人?”她说。
她也想过自杀,但想起母亲仍流落在外,心有不甘。
少女妈妈
2002年9月21日,14岁的马泮艳在陈家诞下女儿。生产前,她剁了一筐红薯秆子,煮熟拌了一筐猪食,腹部持续不断的疼痛传遍全身,她只能走走停停。陈家人看出异样,让她回屋休息。14岁的姑娘并不知道,自己即将临盆。
马泮艳年纪太小,陈家人不敢带她去医院。她疼了两天两夜,动静惊动了左邻右舍,不少人跑来看热闹。“人家女儿都要没命了,你还怕违法。”有人看不下去了,在一边指指点点。陈家公公生气,把人撵走了。
疼到第三天,陈家人找了个土医生,求来一道神符,化在水里给马泮艳灌了,生下一个女儿。
用光力气,马泮艳躺在床上动不了。陈家小姨把手放在她鼻子下面试了试,说了句“没死”。弟媳把孩子抱出去给陈家公公看,门外传来一声沉重的叹息:“唉,咋是个女娃。”
马泮艳没有奶水,陈家不愿花太多钱在女娃身上,孩子饿得整天哭,又瘦又小。
直到现在,马泮艳依然找不到做母亲的感觉。2007年,儿子出生,医生把孩子包好放到她身边,她看都不看,想把孩子抓起来扔到地上。
儿子降生后,陈学生带她去派出所做身份证,两人还拍了张合影。后来,马泮艳才知道,陈学生悄悄托人办了结婚证。
陈家人以为有了儿子,马泮艳不会再跑了,渐渐对她放松了警惕。2008年,20岁的姑娘终于找到机会,逃出了大山。
从陈家逃出来后,马泮艳在东莞躲了两年,又跑到惠州待了两年,最近几年才在广州落脚。如今28岁的她更名改姓,安顿了母亲,带着三妹在广州过起了新生活。
逃出大山的“白雪梅”成了“李雪莲”。她开始四处“告状”。2016年5月4日,她到巫山县公安局双龙派出所报案,控告陈学生强奸幼女,大伯和姑父变相买卖幼女。她要他们付出代价。
三妹的微博名为“不愿回忆的是巫山”。对马家三姐妹而言,巫山曾是生养她们的故乡,也是她们噩梦开始的地方。
马泮艳说,家乡以前就是山沟沟,交通闭塞,通信不便。听说最近几年一直在建设,如今已经大不一样。可三姐妹此生却没有勇气回去看看它的新面貌。
律师:要求立案侦查合理
马泮艳悲惨的命运让人嘘唏,她们也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但是,警方认为证据不足,暂未立案。
对此,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认为,本案强奸罪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根据我国刑法,普通情节的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追诉时效应为15年。马泮艳12岁被‘嫁给’陈学生,14岁以前与陈学生发生的性关系均应认为是强奸。现在她28岁,未超过15年的追诉时效。”
另外,王永杰表示,陈学生奸淫幼女马泮艳,造成怀孕并生产,该情节应当认定为强奸罪情节加重犯的第五项,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时效为20年,更未超过追诉时效。
除了起诉陈学生,马泮艳还要起诉大伯变相买卖幼女。对此,王永杰认为,马泮艳的大伯在其12岁时就将其“嫁人”,该行为是否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关键是其大伯向陈学生是否收取钱财,收取了多少钱财,如果收取了明显超过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量钱财,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王永杰称,辨析民间送养和拐卖妇女、儿童罪,关键是要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根据司法解释,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王永杰认为,马泮艳向公安机关控告陈学生和其大伯,要求立案侦查是合理的。公安机关如不立案,马泮艳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立案。另外,马泮艳与陈学生协议离婚后,她可以依据婚姻法提起民事诉讼,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陈学生对其给予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