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法学的实践功能
我国法学界回应现实的能力还比较有限,对国家的法治建设还未能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和对策支持,还有一些学者缺乏实证研究的训练,仍然习惯于从理论命题到理论命题的推演式研究,理论与实践问题严重脱节。坚持实践观,提升法学的实践功能,这也是时代赋予学者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推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就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实践的观点、历史的观点、辩证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在实践中认识真理、检验真理、发现真理。”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必须解决好学风问题;要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严肃对待学术研究的社会效果。法学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和知识体系,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理论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要建构有中国特色的法学,要使我们的法学产生其应有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必须坚持实践观。
坚持实践观,就必须要有问题意识,特别是中国问题意识。马克思说:“一个时代所提出的问题,和任何在内容上是正当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有着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因此,真正的批判要分析的不是答案,而是问题”;“问题就是公开的、无畏的、左右一切个人的时代声音。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问题产生于实践,中国问题产生于中国的社会实践。中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治解决的是中国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必须同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来理解中国的法律问题、来推进中国的法治。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受西方影响很大。但是如果我们总是言必称希腊,总是迷信西方和神化西方,没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没有从实践中提炼出自己的理论,没有形成自己的学派,就难以实现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不同学术流派的生成、存在和发展,是法学繁荣的标志,也是法学发展的动力。西方法学的繁荣正是通过古希腊到后现代所形成的不同学术流派而展示出来的。由于我国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新中国成立后法治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的法学被称为幼稚的落后的法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我国的法学有了长足的进步,法学出现了繁荣的景象。但同时代发展、现实需要和社会期望相比,总体而言,我国法学界回应现实的能力还比较有限,对国家的法治建设还未能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和对策支持,还有一些学者缺乏实证研究的训练,仍然习惯于从理论命题到理论命题的推演式研究,理论与实践问题严重脱节。坚持实践观,提升法学的实践功能,这也是时代赋予学者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