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不得在非公共区域安装监控
本报讯(记者汤瑜) 2月13日,公安部公布《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15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旅客住宿信息和旅馆视频监控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旅馆应当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旅馆不得在非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近年来,住宿人员信息频频泄露,更有部分旅馆工作人员通过出售公民信息牟利,给下游诈骗犯罪提供了帮助。
一方面加强实名登记,一方面打击信息泄露。为保护公民信息和隐私,征求意见稿强调,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维护的有关单位及人员,禁止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旅客住宿信息和旅馆视频监控资料,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侦查、调查或者经住宿人员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住宿人员相关信息和视频监控资料。
征求意见稿对于民警在旅馆的执法行为,也制定了专门条款予以规范。公安民警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二人,如果检查女性住宿人员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民警须依法保护住宿人员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商业秘密。对工作中知悉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住宿人员信息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