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检察机关对农林水部门提起四起行政公益诉讼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因农林水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永泰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6年5月25日,该县水利局向福建省永泰青龙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青龙溪公司)发出《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认定自2015年1月至12月,应缴纳水资源费385546元,并通知该公司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永泰县水利局缴纳上述水资源费,逾期未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理。但青龙溪公司到期后仍未履行上述缴款义务,该县水利局也未依法采取催缴措施。2016年10月13日,永泰县检察院向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但截至起诉前,该县水利局仍未依法全面履职。

  泉州市丰泽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11月至12月,郭文翔为建汽车训练场地,在没有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利用挖掘机等机械,对该区群生水库边的省级生态公益林进行挖掘,毁坏相思林林木蓄积计4.6立方米,浇注水泥路面3536平方米,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040平方米。2015年3月30日,丰泽区农林水局对郭文翔作出行政处罚,郭仅缴纳了罚款,至今未履行恢复林地的义务。丰泽区检察院向区农林水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切实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但截至起诉前,区农林水局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2年,林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将其承包的省级生态公益林红星农场林地进行平整,将原生地表植物全部铲除,浇灌水泥硬化地面、搭建钢构厂房,造成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原生地表植物灭失。经福建智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山场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总面积为6.3亩。仓山区检察院向区农林水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但截至起诉前,该区农林水局仍未依法履职,被侵害林地仍未恢复植被状态。

  龙岩市永定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9至2012年期间,该区农机管理站在审核张永清等人申请国家农机补贴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违规发放国家专项补贴资金共计647694元。2016年5月6日,永定区检察院向区农机管理站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收回被套取的国家专项补贴资金,取消相关主体今后享受农机补贴的资格。但截至2016年12月,区农机管理站未依法完全履职,相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仍未撤销,被套取的国家专项补贴资金仍未收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强农富农政策,保护国有资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永泰县检察院、泉州市丰泽区检察院、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龙岩市永定区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