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应诉能力,完善行政应诉机制,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近日重庆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施行。

  实施意见强调和细化了受理审理、答辩举证、出庭应诉、执行裁判等应诉各环节工作要求,并明确提出行政应诉工作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得干预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不得超期答辩举证,不得不依法出庭应诉,不得拖延或阻碍生效裁判的执行,不得拒绝办理司法建议。

  同时,实施意见按照国家意见的要求,从职责分工、能力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完善了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明确了“谁承办、谁应诉”的应诉工作原则,分别强化了承办机构与法制机构的应诉职责;明确了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具体要求,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提出落实行政应诉工作经费和工作装备的要求;提出了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联络机制建设,完善行政应诉案件统计通报制度,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责任。

  实施意见的出台对规范各区县各部门行政应诉行为,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法制办及时按照要求召开了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专题培训会,召开了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切实开展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通报和考核监督,积极推进实施意见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