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警察法覆盖面应扩大

人民警察法拟大修 首次提及警务辅助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的公开发布,不仅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在警界也引发关注。特别是一线警察,他们对新警察法充满期待的同时,也针对修订草案稿中的部分内容表达了自己的忧虑。

 

         

    日前,部分警察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的内容提出建议,比如公安民警提前退休应当与其他公务员的提前退休相区别;应将“强制隔离戒毒系统”纳入草案稿;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待遇应制定相应标准等。

“强制隔离戒毒系统

警察”纳入

    现行《人民警察法》中,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但是,本次修订草案稿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安工作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机关。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

    对此,天津民警范警官向记者提出质疑,“草案稿没有将一线的戒毒警察纳入,不知这是疏漏还是其他原因?”

    在司法行政系统从警22年的刘警官向记者表示,修订草案稿不仅规范了人民警察的权力行使,也细化了警察权益的保护,但他对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表示疑惑。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适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法关于人民警察的规定适用于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授予警衔的工作人员。

    “同样是国家授衔、拥有警察编制的司法警察如何依法管理?另外,森林警察、海警、铁路警察等警种也在期待解释。”刘警官指出,“这条表述不够全面,不够严谨。”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当前,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全国原有的劳动教养管理所现均已改制为强制隔离戒毒所。

    在刘警官看来,按照《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全国强制隔离戒毒系统的人民警察均被排除在人民警察序列之外,这是不严谨的。

    目前,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包括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系统的人民警察。

    对此,他建议修订的警察法应保留“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系统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表述。

    刘警官呼吁草案稿第一百零四条将“强制隔离戒毒系统”纳入,更改为:“(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适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法关于人民警察的规定适用于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授予警衔的工作人员。”

    此外,河南省某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林警官认为,如果把司法行政系统的强制隔离戒毒单位划归公安机关管理,那么就不会出现这种尴尬了。“因为现在的公安机关有强制隔离戒毒所,司法行政系统也有强制隔离戒毒所,执法和工作的范围、职责基本相同。但在警察法修订草案中,人民警察的界定并没有将司法行政系统的强制戒毒工作警察纳入,这样一下就把全国十几万司法行政戒毒警察排除在外了。所以,司法行政系统的戒毒警察难免会有想法。”

    “这里确实没有认定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的身份,而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中也没有提及劳教警察转型后的警察身份。”其他民警也提出了疑问。

    37岁的陈亦凡(化名)是广东省凤岗镇一名监狱警察。在他看来,本次修订草案稿亮点不少,增加了大家期待已久的警察职业保障条款及从优待警的规定,但也让不少警察充满疑虑。

    他指出,“无论是从立法目的还是权责条款,草案稿里说的人民警察很明显只是指公安警察,似乎不包括戒毒警察、司法警察,但这两类警察同样是国家法定的警察队伍,为保卫安全作出了贡献和牺牲。”

“提前退休科学合理

体现以人为本

    另外,与现行的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还从警察的人员管理和职业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草案中明确对民警服务年限提出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补助。

    对此,河南省信阳市一线执法民警唐警官建议,“如果服务年限已满,民警自愿提出提前退休申请的,任免机关应在一个月之内批准。在提前退休后到正常退休年龄之间,除无加班补贴外,民警的其他待遇应当不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待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在他看来,提前退休作为警察的一项权利,应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一旦本人提出,任免机关就应当立即批准,有利于防止制定法律的本意得不到落实。

    “提前退休的警察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提前退休作为一项福利,应当让他们无后顾之忧。”唐警官补充说,“提前退休后无加班补贴但其他待遇不能明显下降,这样才是真正爱警、护警,也有利于队伍的年轻化。公安民警的退休政策应与普通公务员有所区别,可实施弹性退休政策,民警从警年限满25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

    鉴于警察职业与军队的相似性及其自身特殊性,马鞍山市民警谢德明指出,公安机关的警察应当参照军队自主择业相关规定和条件,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符合自身特点的提前退休制度。“比如,参照服役满二十年即可自主择业的规定,警察从警年限满二十年的,年满45周岁的可提前退休。最近五年因公牺牲的警察平均年龄45.5岁,制度设计警察在45岁左右可自愿提前退休是科学合理的,体现以人为本。”

    当前,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公安机关任务繁重艰巨,公安民警“5+2”“白+黑”已成为工作常态,而且经常遇到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行为,工作、生活、精神各方面压力都很大。据统计,近年,全国平均每年有400多名民警牺牲,三四千人负伤。

    徐建军是湖北省赤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五中队指导员。2016年7月7日,他在防汛应急岗位上连续坚守七天七夜后,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牺牲。

    从警33年来,他有31年奋战在刑侦一线,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000余起,参与侦破命案130多起,被称为平安建设的“螺丝钉”、服务人民的“孺子牛”。

    在生命的最后7天,徐建军一如既往地忙碌,办理4起刑事案件、审讯7名犯罪嫌疑人,还接待了10余名报警求助的群众。

    2016年11月18日,公安部追授徐建军为“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

    2016年12月28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长梁志毅向本社记者表示,目前,一线执法民警加班是常事,长年累月的奔波劳累,导致他们超负荷运转,民警过劳死几率骤增。

    “一些民警因超负荷运转罹患重大疾病后,还要承受巨大的经济负担,给工作和家庭生活带来一系列影响。”梁志毅说,不能让民警流血又流泪,建议研究推出专门的警察职业医疗保险,并在国家层面建立公安民警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在省、市或县区统筹设立相应基金会,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

    除建议大幅提高警衔津贴,建立值勤津贴、加班补贴增长机制外,梁志毅认为,要通过高配和争取非领导职数等途径相应提高民警的政治待遇,努力解决民警职级偏低问题,避免千军万马都去挤行政职务晋升的独木桥。

辅警待遇及

经费保障需细化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曾调研发现,很多时候,辅警干着和民警一样的工作,但他们的薪酬、晋升空间等,根本没法和民警相比。

    她表示,作为公安机关的辅助力量,辅警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一些地区辅警人数甚至超过民警。但由于我国存在辅警立法保护空白等问题,致使辅警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

    这次警察法修订草案稿有两处提到警务辅助人员,虽着墨不多,但其意义却是划时代的。其中第四章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警务辅助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和管理,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现实执法环境中,警务辅助人员因身份有别、权力受限,时不时会遇见“不配合”的情况。然而,警务辅助人员也与警察一样,风餐露宿,披星戴月。

    从事辅警工作3年的鲁宁坦言,国家法律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了警务辅助人员,标志着中国的警务辅助人员将具有法律身份,国家正式承认了这个群体的存在,特别是修订草案稿提及了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等内容,但如何操作执行还未细化。

    针对辅警的经费保障问题,唐警官也介绍说,在艰苦边远地区(六类区,平均海拔4200米),一个县的年财政收入就两千万左右,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量近100人,按人均每年3万~4万元进行保障(含工资、保险、服装费、工作经费等所有费用),一共要接近400万元,对一个贫困县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要再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待遇,县委政府很难拿出这笔钱。

    因此,他建议能否针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待遇制定相应标准:比如不低于同地区人民警察待遇的3/5,同时对艰苦边远地区的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施行中央财政统一保障等,有了具体的顶层设计,制度执行起来才不会走样。

    此外,草案稿第四章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院校学员、警务辅助人员因公致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

    “今后警务辅助人员因公致伤或者牺牲,其抚恤待遇等将有法可依。而不再像以前一样,赔偿靠的是领导良心发现,或者家属闹访。”鲁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