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家:进一步明确警察的执法边界
人民警察法拟大修聚焦公众关注
日前,公安部网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共109条,其中不乏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包括明确何种情形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及警械,对警察执法环境优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首次提出对“袭警”行为的处理,并规定一线民警从警25年可申请提前退休等,修订草案稿还拟将每年7月6日定为人民警察日。
我国在1995年通过并施行人民警察法,至今已20余年。有专家表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面对新形势和新问题,对这部法律进行修订,体现了对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落实,有利于提升人民警察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也有利于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更好维护公平正义。
“应当使用武器时
可依法使用、大胆使用”
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警察使用枪支的情形有所规定,比如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赋予了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突出强调了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务使用武器警械受法律保护,并规范枪支管理。
2010年1月12日,贵州安顺关岭自治县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处理一起村民纠纷时连开5枪,导致村民郭永华、郭永志兄弟俩死亡。此后,张磊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该案曾一度引发警用枪支管理的大讨论。
2016年11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永丰派出所民警及永丰镇工作人员对堵路群众进行劝导,但遭到部分堵路群众的围攻。经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派出所民警鸣枪示警,但部分堵路群众仍未停止围攻,导致出警民警、辅警及永丰镇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在枪支使用上,我国的警察长期面临着“不规范用枪”与“不愿持枪”的两难困境,对此,河南省信阳市一线执法民警唐警官向本社记者表示,目前在地方警察执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民警不会、也不愿使用单警装备,特别是对枪支、喷射器、伸缩警棍等有伤害性装备更不敢使用,害怕自己把握不了尺度造成对当事人伤害而被追究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警察在行使防卫权时,因法律法规缺乏对武器警械使用的明确规定而不敢使用。
与现行的《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新增了规定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五种情形、不得使用的情形以及停止使用的情形,如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经警告无效,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修订草案稿规定,犯罪行为人属孕妇和儿童禁用武器,体现了柔性执法和人道主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说,警察的执法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有人性关怀。
另外,修订草案稿还增加了“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民警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程雷认为,修订草案稿对警察使用武器进行严格规范,对于持有枪支执行警务的警察有明确的执法边界,能够有效防止警察滥用武器。同时,修订草案稿也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进行了授权,当用则用,在应当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使用、大胆使用。
“关于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新规定,既为警察执法环境优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使警察自身安全得到了保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黎津平说。
同时,修订草案稿还提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表示,按照行政比例原则,如果公安机关在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时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此次修改使得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更加明晰,从而进一步明确警察的执法边界。
“人民警察法自1995年开始施行至今,已经过去了20多年的时间,武器使用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复杂,所以需要法律进行明确规定和授权。”他说。
彰显法律
对警察职业的保障和尊重
对于长期以来业界增加“袭警罪”的呼声,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中首次提出了“袭警的处理”。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詹伟看来,对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从重惩罚,不仅凸显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职业特点,而且可以加大法律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
“通过立法,对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给以特别的法律保护,对伤害警察的行为给以严厉的法律处罚,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彰显了法律对警察职业的保障和尊重。”他说。
修订草案稿还在“排除执法干扰”条款中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不得要求人民警察实施法定职责以外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来说,袭警是指用暴力手段对正在执行警务的人民警察进行突然人身攻击。目前,在全国各地的警务实战中,袭警情况时有发生。
日前,陕西的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批捕。31岁的张某从陕南到西安某建筑公司承包工程。2016年11月29日中午12时,张某参加朋友孩子的满月宴,酒后坐地铁从城北回城南,出站时发现钱包丢了,怀疑是从身边走过去的一个女子所偷,就上前拍打并要求其还钱包,因此和该女子男友发生争执,进而互殴。处警民警将三人带至地铁站警务室和派出所途中,张某一直谩骂民警,并用脚踹多名民警,造成现场混乱。后被警方约束至酒醒。
西安未央区检察院认为,张某在地铁站这一公共场所酒后闹事,谩骂并殴打民警,在接受询问时又殴打谩骂民警,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已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余凌云说,工商、城管、税务等部门执法权力受阻时,通常会找警察来帮忙。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警察权最具有强制力,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保证其他行政机关执法的一种很重要的担保手段。因此,抗拒警察执法,情节更为恶劣。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民警滥用执法权酿成公共事件,备受争议。黎津平指出,修订草案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第七条“法治原则”,对警察规范执法提出了要求。
修订草案稿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修订草案稿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有专家表示,严格依法履职、依法搜集证据、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法规范和公开等内容,均是对警察权力行使的约束和规范,充分体现了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力,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首次从立法层面
突出警察权益的保护
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从人员管理和职业保障方面作出新规。 修订草案稿中明确对民警服务年限部分提出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25年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20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补助。
此外,修订草案稿还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和岗位特点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保障制度;人民警察因公致伤致残的,与因公致伤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等标准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致残或者病故的,国家对其近亲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特别照顾和帮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在一线执勤15年的刘警官是广东省东莞市的一名巡警,他向记者坦言,如果可以,他工作满25年后会申请退休。“10年后50岁了,我现在已经畅想退休后的生活,做点生意,租一片地种菜,每年带着家人出去旅游,看看外面的世界。”他说,长期的超负荷运转已让他偏离了正常的生活。
在程雷看来,一线民警工作满25年可提前退休是公安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创新。“一线民警”指的是人民警察中的执法队伍,直接办理案件、直接行使人民警察职权的人民警察。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民警察作为一支武装力量,必须要时刻保持活力和战斗力。
另外,黎津平表示,此次修订草案中的一大亮点,就是在原有“警务保障”基础上,新增了“职业保障”的内容,首次从立法层面突出了对警察权益的保护,有效弥补了过去立法中把警务工作与警察职业保障割裂开来的不足,凸显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以人为本的精神。
在工资待遇方面,修订草案稿规定:国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和岗位特点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保障制度。
在职业安全保障方面,修订草案稿规定:国家重视人民警察身心健康和职业安全保障,对在有毒、有害、危险、边远艰苦等特殊环境下工作的人民警察,提供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