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握有监督权的纪检干部更需要接受监督
1月6日至8日,十八届中纪委七次全会召开,而就在会议之前,在央视播出的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先后播放了魏健、罗凯、朱明国、钟世坚等严重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现身说法的镜头。一批昔日的“打虎干将”,如今却成为警示他人的“反面教材”,深刻揭示了纪委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干部也并没有天生的免疫力,没有监督的信任就等于放任。十八届中央纪委主动在媒体自揭“家丑”,毫不讳疾忌医,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充分彰显了解决“灯下黑”的底气和用自我净化、自我革命的行动回答好“谁来监督纪委”之问的自信。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力是极其危险的,这是古今中外亘古不变的一条铁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处分7200余人。纪检监察队伍当中确实存在“灯下黑”情况,自我监督的任务还很艰巨,为了保持这支队伍的高度纯洁,必须毫不手软查处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王岐山同志在部分省(区)纪委书记座谈会上强调,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纪委要以身作则,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纪检干部是维护党的纪律的中坚力量,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中流砥柱。党章赋予纪委神圣职责和权威,纪检干部肩负着党的重托、人民的期望。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近些年来,纪委系统在反腐败斗争中可谓硕果累累,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赖和好评。党和人民越是寄予期望,纪检干部就越要强化对自身的监督。纪检干部理应受到比其他党员干部更为严格的监督。从一定意义上讲,纪检干部更应该以身作则,更有必要主动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然包括把纪检办案的权力也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纪律审查权绝对不是不能接受监督的特权。
把纪律审查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必须为纪检干部拉上制度的高压电网。纪委系统要进一步健全内控措施,加强对一线办案等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没有内部监督和严格的程序,无异于放任管理漏洞,滋长权力滥用的风险。纪委最大的权力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无疑就是纪律审查权,有必要进一步严格审查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完善请示报告、回避等制度,把依规依纪安全审查的要求贯穿始终,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必须规范管理、依规处置,决不允许私自留存、处理涉案资料。对扣押、没收的款物要有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不定期开展抽查。纪检干部联系同一个部门或地方时间长了,往往监督抹不开面子,这就有必要实行定期轮岗,及时给纪检干部换换地方。通过这一系列措施,把对纪检干部的监督一圈一圈地拧紧,真正把纪委的权力特别是纪律审查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把纪律审查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必须进一步推进纪委的“去神秘化”和阳光办案,让纪律审查权大大方方地接受群众的监督。诚然,正如中纪委吴玉良副书记所言:中央纪委不是一个神秘的机关,或者说不应该是一个神秘的机关。机构的神秘归根到底是源自权力的神秘,既然权力应当在阳光下运行,那么纪委的纪律检查权自然也应该在阳光下运行,在阳光下褪下其神秘的面纱,让群众看看究竟是哪些纪委干部在行使纪律检查权,纪检干部如何行使纪律检查权,纪检干部的办案是否合乎党纪国法等等。
把纪律审查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必须正确处理党纪与法律的关系。纪委不宜大包大揽,而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纪委的纪律检查权主要侧重于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行为,对于涉及司法犯罪的情况原则上要移送司法机关,尊重和支持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上的权力。该由纪委查处的就理直气壮查办,该走司法程序的就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走司法程序。
一言以蔽之,握有监督权的纪检干部更要接受监督,纪检干部没有拒绝接受监督的特权。有必要坚决把监督执纪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纪委的权力拉上高压电网,让纪检干部更加主动、更加阳光地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