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的昌明与发展

  逻辑历来被看作是平等和公正地实施正义的重要工具,它责成法官合乎逻辑地从前提推导出结论,这种严密的推理活动能让诉讼参与人确信司法的公正。

 

——(2016)最高法民再61号《民事判决书》赏析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而最终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争议给出终局性的结论意见,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裁判文书结论是否准确,关键在于裁判者的判断过程是否蕴含严密而清晰的法律逻辑,即裁判者运用法律上的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反映和发现案件事实并将其法律规范之间建立联系。司法裁判的过程,是一个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不断升华的过程,是对事实和行为按照法律逻辑达到具体法律本质的过程,是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法律判断的真和假、法律推理的形式和实质进行层层展示与论证的过程。裁判者在面对复杂案件的时候,依据逻辑方法,从清楚、明确的法律概念出发,将复杂的法律关系切换成若干个相对简单的法律关系,在从立法中找到可以解决争议的规则,并能够用法律原则和法律实践检验其真假对错。法律规范看似明确,实则是隐含着各种潜在冲突的开放性体系。裁判文书通过逻辑思维撇开冲突、揭示本质,实现结果的确定性、一贯性、条理性、可重复性,集中体现了法律的理性;而法律的理性作为非权力话语,又是裁判文书自我存在的依据。

  20167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以下简称南海救助局)与被申请人(希腊)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一审被告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并当庭作出了投资公司应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报酬6592913.58元及利息的宣判。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这一判决书,即(2016)最高法民再6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61号裁判文书”)。61号裁判文书立足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变迁与司法理论和实践的积累,形成了法律与事实在辩证联系中生动的直观,展示了司法过程中逻辑推理的重要作用,对我国法律逻辑理论的发展与司法文明的进步具有重要积极作用。

  

法律概念严谨:

厘清裁判逻辑的起点

  法律概念的准确运用是对法律优秀裁判文书的起点,是法官理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阶梯”和“支撑点”,也是得出正确判决结论的“前提”。传统的海商法意义上的海难救助采用“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近些年来海难救助的另一种新形式——雇佣救助形式的海难救助迅速发展,在实践中越来越多。雇佣救助合同是指在被救财产所有人的指挥下,由救助人提供救助服务,不论救助成功与否,均须按合同所规定的费率支付报酬的合同。61号裁判文书在“本院认为”部分第(二)对概念进行了区分,将本案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定格于“雇佣救助合同”,为定纷止争界定了基本法律范畴,找准了裁判的逻辑起点。

  再审中投资公司提出情势变更作为抗辩权基础,要求变更或调整费率。61号裁判文书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认为本案救助方案的调整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情势变更。61号裁判文书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专业区分了本案案情与情势变更的不同:救助过程中救助方案调整并非基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而是基于相关方协商讨论;合同继续履行不产生显示公平或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

法律判断准确:

确定规则使用的依据

  

  法律判断形成的核心不在于从大前提到小前提的推论,而在于如何处理事实与规范以获得大小前提,这是法律应用的最困难之处。61号裁判文书在一、二审的基础上,不断缩小作出判断所凭借可能:首先,对一、二审查明事实进行精炼,将一些与判断无关的事实删除。其次,审查二审法院所依据的法律规则适用于本案案件事实的判断是否准确,即从法律规则出发,审查本案据此法律规则判决的事实方面情况,61号裁判文书认定《救助公约》《海商法》规定的“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不适用于本案所涉救助合同。最后,为本案的法律适用寻找到法律资源,即《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61号裁判文书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后,提取了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涵摄,先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程序适用《海商法》,发现《海商法》并未具体规定“雇佣救助合同下的报酬支付条件及标准”,故而转向一般法即《合同法》进行法律发现。这一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论证的过程,确定了本案逻辑推理的大小前提,最后才经由演绎得出具有必然性的判决结论。

  按照逻辑学上“逆否命题”理论,如果两个命题中一个命题的条件和结论分别是另一个命题的结论和条件的否定,则这两个命题称互为逆否命题。原命题和逆否命题为等价命题,如果原命题成立,则逆否命题成立,这是作为公理存在的。61号裁判文书先对《救助公约》第十二条、《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及在该条基础上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进行分析,其结论按照“若PQ”的命题形式表述:如果本案中各方当事人采用“无效果无报酬”的支付原则,则属于《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及在该条基础上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调整范围。依据原命题和逆否命题为等价命题的公理,本案中的救助“并非”无效果无报酬,所以就不属于《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及在该条基础上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调整范围。鉴于《救助公约》和《海商法》并未作具体规定,61号裁判文书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规范和确定。

  

法律推理综合:

展示判决形成的过程

  

  裁判文书中的司法逻辑,是按照立法中法律规范所界定的法律关系,由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采用法律推理方法将其适用到经过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中,从而得出法律上的判断和法律责任的界定。三段论是逻辑学采用的推理路径,法律的具体规定构成司法逻辑推理的大前提,个案的案件事实是司法逻辑推理的小前提,得出的结论则是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案件事实作出的法律评价及赋予的法律后果。

  61号裁判文书通过对事实和规范的来回审视,将“雇佣救助合同”事实不断与二审错误适用的《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及在该条基础上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进行隔离,并不断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靠拢。61号裁判文书运用三段论形式推理工具,从已知的大前提(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小前提(法律事实)出发,将事实与规范顺利结合,并通过推论必然地得出判决结果。

  法律应该寻求相对固定性和稳定性,这一方面需要形式逻辑将一般的法律意义转换为具体案件中的意义,另一方面运用形式逻辑(包括内含的辩证逻辑)整合法律规范,从而产生新的知识去实现法律的目的。61号裁判文书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规范的整合,最终成功适用《合同法》,“倡导”了《救助公约》所主张的宗旨。

  本案涉及到两种法律条文可以供裁判者选择适用,一是二审判决依据的《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八十三条,二是61号《裁判文书》所适用的《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61号《裁判文书》认为,《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一百八十三条报酬标准及承担建立在“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报酬支付原则之上,这是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为实现《救助公约》所确立的宗旨,在法律适用上进行的辩证推理。这种推理是深刻理解了法律体系的内在运行规律基础上,“将法律的目的理解为如何决定法律生长的方向”,对并非一一对应关系的条文与规则进行梳理,从而使得判决的结果并非基于法官个人意志的专断,彰显形式逻辑包含着的辩证本性。

  61号裁判文书通过对案件事实与规范的整合,认为二审所依据《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对雇佣救助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费率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在事实与规范螺旋式向上发展过程中,二审的法律适用已经和《救助公约》所确立的宗旨相背离,此时已经涉及到价值判断问题。61号裁判文书一方面依靠形式推理降低判断过程的复杂性,对《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源头进行梳理,另一方面展示了形式逻辑所包含的辩证本性,为经验的和实践理性的引入构筑了安身之处。

  逻辑历来被看作是平等和公正地实施正义的重要工具,它责成法官合乎逻辑地从前提推导出结论,这种严密的推理活动能让诉讼参与人确信司法的公正。

  61号裁判文书判决结论的逻辑思维过程已经清晰地展示出来,法律适用由《海商法》转入《合同法》,为后续救助报酬金额的确定厘清了法律依据。法官借助逻辑思维,成功将案件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结合,在一起,这个过程是一个展示法律人的理性思维过程,也是说服裁判文书受众的过程。裁判者通晓法学的历史发展及法律内部条文、规则、原则的内部关联,并利用直接和间接法律知识与本案的事实之间形成直观,为演绎推理预设一个大前提(适用《海商法》还是《合同法》),再运用法律知识、逻辑推理、法律价值等进行论证。

(作者分别为沈阳市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中喆(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