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成效及问题分析

——以宁波市江北区法院为例

  自20138月始,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先行以民商案件审判为试点,试水“大陪审”制,实行案件事实确认权与法律适用权相分离,正式启动该院在创新人民陪审员履职模式,探索审判权分权改革方面的尝试。2013年至2015年,江北区法院不断探索与完善“大陪审”模式,后将其更名为“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并形成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关于“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审理案件的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通过摸索,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的运行机制。

  “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是指由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通过提高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将案件事实认定的主导权交与人民陪审员,而由法官主导整个案件审理程序,并在法律适用中起主导作用的合议庭新模式。“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中的“两权”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权及法律适用权。其具体做法大体为对于事实争议大或者涉及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需要作社会效果评估的民商事案件,在3人合议庭的“12”组合(1名法官加2名陪审员)中,增加2名人民陪审员,形成“14”模式,即1名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加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全面参与案件调查、证据交换,庭审等诉讼环节。庭审后,首先由4名人民陪审员通过投票表决,对案件事实予以判断,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最终合议认定的事实,当人民陪审员表决结果出现2:2的情况,主审法官再参与对事实认定的投票,审判长再根据事实认定结果,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判决。与普通陪审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中人民陪审员对于案件的事实结果认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是真正参与了案件的审判,左右着案件的最终结果。

  截至20157月底,江北区人民法院已采用“两权适度分离”模式审理案件31起,判决23件,调解6件,撤诉2件,在判决的23件中,16件上诉,维持11件,调解3件,上诉部分改判一件,改判原因是二审出现新证据,所以部分改判,还有一件二审未结案。目前适用“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的案件都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但目前这31起案子无一起引发信访。

  

“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成效

  (一)切实发挥陪审员作用,裁判效果优质化

  但在传统的陪审模式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理论上而言,“大陪审”模式通过完备的制度设计有效地破解了“陪而不审”问题,为人民陪审员真正参与到案件审理中来提供了机会。首先,该模式通过分离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使人民陪审员能够就自己能力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表决;其次,通过提高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使其相对于法官形成多数优势;然后,通过调整合议庭表决顺序,即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优先表决,来防止法官意见左右陪审员;再次,合议庭按照总结的事实争议焦点逐项表决,使陪审权有的放矢;最后,以刚性条款强制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表决,以程序瑕疵作为违反合议规则的后果约束法官,真正落实陪审权力。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所有参与适用“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案件的陪审员都表示自己的话语权得到了充分尊重,在庭后合议中能独立行使表决权。根据裁判效果来看,该模式也有利于发现真相,实现公正。2014年浙江省民事、行政平均上诉率为5.71%,但该模式上诉率却高达51.6%,但这居高不下的上诉率并不是判决结果有问题所导致的,该模式审理的案件都是相比一般案件,一般更为复杂,争议更大,上诉率自然就偏高。但从已审结的案件裁判效果来看,上诉的案件只有1件因二审出现新证据部分改判,其余全都维持原判,从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各地区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数据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计算标准来看,二审因出现新证据改判不被计算在二审改判发回瑕疵案件中,那么适用“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审理的案件的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就为0了,相比于全省平均的4.40%,不得不说该模式下案件的审判质量是有保证的,且裁判效果非常好。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社会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之一,但由于人民陪审员权利的虚化和象征性,传统的陪审模式往往起不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作用。理论上而言,“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增加了陪审员的比例,给予陪审员事实认定主导权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上述弊端。

  从形式上看,“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扩大了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使得审判更加公开透明,有更多的使者向社会传达案件的审理情况,参与庭审成为了社会大众了解司法的渠道之一,人民陪审员成为了司法公正的代言人。一些人民陪审员告诉笔者,在未担任人民陪审员之前,他们对于庭审过程、判决的做出停留在模糊和神秘的印象里,总觉得法官枉法裁判、因当事人托请而做出不公正裁判是一件很轻松平常的事情,当自己真正参与到其中,才发现江北区人民法院是很廉洁的,法官工作很辛苦,法官们作出判决都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有些疑难案件确实很难做出令人满意的判决。在调研中我们还了解到,一起适用“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的复杂案件在判决后当事人庭外和解,还向江北区人民法院寄送了锦旗和感谢信。由此可见,江北区法院的“两权适度分离”分离陪审模式在实现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成效是令人满意的。

  

“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存在问题及分析

  任何制度都存在缺点,“两权适度分离”模式这一制度自然也有其限制。并且作为2013年始创的新兴制度,在弥补旧有陪审制度缺陷的同时,其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少。

  第一,陪审员选任工作需进一步完善。

  在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时,应尽量扩大选任的范围,丰富报名途径及方式,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经调查,江北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库的建立尚未完成。首先,人民陪审员基数不够大,截至20156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人数为66名,而人民陪审员由于换届等原因,可用人数仅30人,在未换届之前,2014年人民陪审员数量为83人,与2013年实施的“倍增计划”,即要求人民陪审员数量为本院法官数量的2倍还存在一定差距。

  

  在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上,无论是20056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还是江北区法院的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学历的要求都限制在大专以上,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至高中学历。从国家统计局2011428日公布的2010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中显示全国具有大专文凭的人数占人口总数的8.93%。从上述数据和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绝大多数普通社会民众基本上被剥夺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而且作为社会基层中最主要的农民都没有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机会。这些现实表明,人民陪审员选任标准对学历的限制无法真正实现保障最广大的社会民众担任陪审员的立法初衷。反观其他国家,通行的做法是对陪审员(参审员)的任职资格不做过高要求,尤其是在文化程度的规定方面,各国陪审员(参审员)的任职资格体现出明显的“平民化”色彩。例如,在法国,参审员仅被要求可用法语读写。所以,在学历上的限制还有待进一步放宽。

  其次,人民陪审员的结构也存在一定问题,来自于各行各业的人民陪审员是实现司法与社会良性互动的能动代言人。如有一半以上的人民陪审员为公务员,无法更好地实现司法与社会良性的互动,且在不少民众看来,公务员本身与法院属于同一性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人民陪审员的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作用。但是这种现象也不是宁波市江北区法院所独有的现象,全国各地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数量和结构基本上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法官的司法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

  “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中,法官能够准确提炼事实争点是陪审员有效行使权力的前提,同时,法官仍是案件主导者,需要有效驾驭包括陪审员查明事实在内的审理全过程,故“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的推进需要职业化相对成熟的法官队伍。从这个意义上讲,“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不仅不会对当前的法官职业化造成干扰,反而能通过锻炼法官而推动职业化进程。目前,江北法院35周岁以下司法能力相对薄弱的青年法官高达四分之三的法官结构,既促使了江北法院对“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的探索,又成了该模式发展的瓶颈。

  第三,司法效率与司法民主需进一步平衡。

  “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相比于普通陪审模式,所需要消耗的时间长,精力多,该模式陪审员数量增加了,还增加了庭前准备会议这一环节,庭审过程也变得较为冗长和繁琐,法官在前期还要进行争议焦点等案件相关材料的整理从而使陪审员能够了解案情。一些陪审员表示,一场“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案件所要消耗的时间与精力基本是普通陪审案件的两倍;而对于法官来讲,适用该模式在每个案子上多花的时间为612个小时不等。可见,在不妨碍“两权适度分离”陪审模式发挥其应有功能的前提下,还可以从明确案件适用范围、合理安排庭前会议时间、借助信息化设备等来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杨艺婕、陆琦、李旭东、穆怡丹参与本次调研并撰写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