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破题

  201612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这是一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举措。

  在此之前,关于监察委的定位已经确定,这是一个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反腐机构。由此可见,在改革全面铺开后,监察委将成为“一府两院”之外的第四机关,其通过对公务人员监督的全覆盖以及反腐力量的资源整合,成为十八大以来制度反腐的“升级版”,为打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氛围提供制度保障。

  未来的监察委将有望通过监督执法等来遏制权力滥用,通过与纪委合署办公来推动党纪与国法的紧密衔接:监察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相互制衡,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现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

  监察委的成立必然对当前中国的政治组织形式结构,尤其是国家机关的关系产生全方面的影响,同时,涉及的相关法律、甚至宪法都需要进行修改。因此,改革又面临诸多挑战。

  如今,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已经启动,其将为国家全面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样本,为新的国家监察法出台积累经验。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表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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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执行:李张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