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公安部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共109条。修订草案稿提出,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应当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

  据介绍,为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2014年以来,公安部将修改《人民警察法》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点项目,着力推动修法工作。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

  修订草案稿提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专群结合原则。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治原则。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修订草案稿中提出,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发生上述灾害、灾难、事件的紧迫危险,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采取设置路障、划定警戒区,限制、禁止人员、车辆的通行、停留、出入等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措施。必要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网络管制。

  修订草案稿第二十九条“交通、现场和网络管制”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发生上述灾害、灾难、事件的紧迫危险,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采取设置路障、划定警戒区,限制、禁止人员、车辆的通行、停留、出入等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措施。必要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网络管制。

  举行重大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目标时,可以采取前款措施,同时可以实施安全检查、人员审查、电子封控等措施。

  修订草案稿第六十九条“袭警的处理”中提出,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草案稿第八十三条明确,近亲属受特别照顾和帮助权。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致残或者病故的,国家对其近亲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特别照顾和帮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修订草案稿第六十四条“服务年限与退休”提出,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