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网疏而不漏 彻底打击电信诈骗
——解读《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更有效遏制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针对电信诈骗新型犯罪特点,结合实际情况,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此《意见》引发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提出了一系列源头防范的举措,明确了从严从快打击的方针,起到了教育群众、震慑犯罪的作用,社会反响热烈。
近日,为更有效遏制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针对电信诈骗新型犯罪特点,结合实际情况,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意见》的出台,被认为是政法机关在更加有力、准确、有效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严”字当头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李卫红认为,该《意见》最明显特征是宽严相济中“严”的体现。不仅“罪”严,相应的“刑罚”也严。
此次出台的《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如果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相比以前确定诈骗各地酌情处理标准的规定,将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指出,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李卫红阐释说,《意见》降低了犯罪的门槛,稀释了电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因为一般来讲大多财产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利益,如果财产未到手,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未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大多也不被认定为犯罪。而意见的制定对于未遂的行为也有明确规定,即“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这样的规定意义在于尽可能阻止犯罪分子将犯罪进行到底,以避免更大的危害发生,同时挽救犯罪分子。
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认为,《意见》考虑到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为跨区域、远程、非接触的犯罪。将全国各地电信网诈骗犯罪的入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统一为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30000元以上。同时《意见》还规定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这个规定为从严惩处这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故意规避法律,每次诈骗的数额就三五百块钱,但是骗的人特别多,按照以前的规定,三五百块钱立不了刑事案件,这次《意见》就明确,首次明确小额多次诈骗是要立案的,是要打击的,小额骗了多次的也要打击处理。
特别是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将“罪”进行了细化。李卫红解释,《意见》在刑罚上更加严厉,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与以往的司法解释相比增加了未成年人、在校生、重病患者及其亲属,电信诈骗的受害人决定了对行为人从重处罚。而“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李卫红说,从刑罚个别化并使犯罪人避免监狱交叉感染等副作用影响、重新回归社会过正常生活的角度出发,应当更多地鼓励适用缓刑,但仅就一般预防而言、报应正义的实现也应当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以起到威慑的客观功能效用。
全面定位,精准打击
针对实践中大量罪犯并非利用电话、短信实施“定向”侵害,而是利用“伪基站”“黑广播”向不特定公众广泛发送诈骗信息的情形,《意见》规定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288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认为,此次《意见》在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通常所构成的核心罪名进行规制之外,对诈骗行为的“周边行为”“边缘行为”的概括和提炼准确,所规定的定罪标准构筑了电信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对于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周光权说,近年来的发案情况表明,电信网络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獗,与部分对网络运营商、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人、金融机构等工作人员的积极参与紧密关联,因此,《意见》用多个条文规定了上述主体的责任范围,并用专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意见》用专门条文对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套现、取现的;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周光权认为,上述规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只要把电信网络诈骗的“一头一尾”管住,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遏制类似犯罪。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认为,许多不法行为构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得以实施、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得以转移的较为完整的上下游灰黑产业链和犯罪利益链。如果不从源头上根治灰黑产业链、切断犯罪利益链,就难以从根本上铲除电信网络犯罪得以滋生、实施和蔓延的温床。因此,惩治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必须依法严惩直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而且应当依法全面惩处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外围支持的关联犯罪。
梁根林指出,本次《意见》的制定首次明确提出了“全面惩处关联犯罪”的基本要求,并就如何依法“全面惩处关联犯罪”提出了具体意见。他认为《意见》不仅规定了实施上述关联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诈骗罪时的定罪量刑原则,也确认了关联犯罪行为与电信网络诈骗构成共同犯罪的认定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于志刚认为,用足、用尽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手段,也能提升公众“体感正义”。他说,在徐玉玉案件中,被害人的被诈骗数额只有几千元,如果按照诈骗罪定性,最高刑只可能是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依照招摇撞骗罪予以处罚,即使处以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10年有期徒刑),公众仍然是可以接受的。
全力追赃“挽”损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直接侵害群众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特别是一些普通群众的生活费、治病钱、学费等被骗走,导致这些群众的生活更加困难,精神受到打击,造成严重物质和精神损害。
李睿懿指出,政法机关在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并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的同时,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意见》就此问题也专门作出规定。其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加重了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加大了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削弱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意见》规定,对查获的涉案银行账户内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陈士渠告诉记者,公安部在部省市三级公安机关建立了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强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受理处置工作。目前联合人民银行建立了紧急止付机制,目前已经成功止付了7.3万笔11亿元。联合银监会出台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目前已经返还了1.3亿元人民币给受害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李玉华指出,《意见》规定全面,能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特别是诈骗犯罪分子作案后,会采用各种方式、手段来转移、隐匿赃款,企图对犯罪所得进行“洗白”,坐享其成。对此,《意见》明确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但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或者他人无偿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机关将一律依法追缴。